香港中通社澳門5月31日電 (記者 肖龍) 澳門特區立法會31日細則性表決通過《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案。
法案規定,任何人攜帶總值為或超過12萬元(澳門元,下同)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進入澳門時,必須向海關人員申報;出境時若被查問,亦需申報,否則可被科處 1000元至 50萬元罰款。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介紹法案時表示,法案分別適用於旅客的入境及出境,希望配合國際建議,通過立法落實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及清洗黑錢,當中金額上限設為12萬元,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有議員關注政府將來有何宣傳方式及途徑,讓居民和將要來澳門居民知悉有關限制,以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處罰。海關關長黃有力回應時表示,有關法律將在11月1日正式生效,政府利用5個月時間,在口岸和媒體宣傳推廣。
黃有力稱,有關上限金額是參照國際指標訂定,相信經常出入境的人士會知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