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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院:何超明案七被吿犯千項詐騙應罪成

时间:2017-07-12

  香港新聞網7月11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前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顧問陳家輝涉做何超明犯罪集團的“內應”,協助集團高價承接檢察院廿四類合同牟利,同被控逾千項詐騙罪。檢察官蕭燕霞昨在結案陳述中指,黎建恩否認指控、不知情的辯解是大話,多份文件及證人指證黎建恩對判給建議書十分上心,不細看文件祇是他“不好好履行責任的借口”,其對何超明要求“照單全收”。

  掃平判給過程障礙

  蕭燕霞指出,黎建恩(第六被告)早知道何超明與案中商人黃國威(第一被告)的關係,找黃國威承接檢察院工程及服務,全因二人的私交,他不但不會阻止、不會反抗、不會質疑何超明的意思,還會指使下屬陳家輝(第七被告)協助。他這種對何超明的服從,還體現在檢察院向掛名顧問王顯娣(第八被告)支薪等的特殊方式上。

  她形容黎建恩是何超明與陳家輝的溝通橋樑,並扮演丑角,面對各部門的質疑,會掃平判給項目過程的障礙,扼殺於形成之中,務求一切照舊。

  作犯罪團伙“內應”

  她指出,黎建恩與陳家輝是何超明犯罪團伙的“內應”,歸納出廿四類判給合同中,五種共謀合力將詭計實現的方式,即“借黃紙仔配合何超明對判給程序的干預”、“借常規性批給規避法律,將項目判給涉案公司”、“詢價過程流於形式”、“規避正常招標法律制度”、“透過綜合管理組無真實驗收判給項目、人財廳無權力監察批給過程”。形容他們將每項判給披着合法外衣,隱藏內裡種種不法。

  三方式“過河濕腳”

  至於黃國威、麥炎泰(第一、二被告)、何超明兄長何超信(第三被告、缺席)、姐夫李君本(第四被告、缺席),以及後來加入的職員林浩源(第五被告、缺席)的“外合”詐騙手段,蕭燕霞指有三種方式,先有一千三百六十七個合同“過河濕腳”,指檢察院完全有條件、有能力直接聯絡供應商報價,無需由涉案公司做中間人,但就是因為何超明、黎建恩及陳家輝“自上而下”的干預,才令涉案公司能從中“過河濕腳”。

  另兩種手段則為“祇履行判給合同中的部分義務”、“完全沒履行合同”,她強調前者不能視作民事責任,指涉案公司早有預謀、計劃,遠超民事合同的瑕疵,屬於詐騙。

  檢院損失半億公帑

  她指出,由○六年至一四年間,何超明所操控的公司,導致檢察院損失逾五千萬元公帑。主張黃國威、麥炎泰、何超信、李君本、林浩源、黎建恩及陳家輝,被控觸犯合共逾千項的相當巨額詐騙罪、巨額詐騙罪及詐騙罪,應予以定罪,若然法庭未能認定存在詭計,亦應改判處最高五年徒刑的“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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