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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前檢察長何超明被判囚21年

时间:2017-07-14

  香港新聞網7月14日電 據中新社報道,澳門特區終審法院14日下午宣判前檢察長何超明涉及的刑事案。裁定何超明觸犯詐騙、濫用職權、創立犯罪集團等多項罪名成立,判處刑期21年。

  合議庭同時判處何超明個人向檢察院賠償1836萬(澳門元,下同),與其他共犯黎建恩、陳家輝等人合共賠償4990萬,與黃國威賠償332萬,與王顯娣賠償432萬;涉及犯罪集團的118萬不法收益,以及與妻子周小芙的1210萬不明財產予以充公。

  今年62歲的何超明,被控1536項罪,包括創立犯罪集團、高價承包檢察院24類合同牟利,“公器私用”竹灣別墅、獲多利16樓,請“掛名顧問”王顯娣等,涉案金額7000多萬元。案件於2016年12月9日正式開審,2017年5月15日審結。

  合議庭認定,控訴書大部分的事實屬實,何超明的行為符合犯罪要件。不過,當中部分控罪超過了相關的刑事追溯期,包括普通詐騙罪和濫用職權罪等,不予定罪。還有部分起訴事實重復,其中7項洗黑錢罪不成立。

  合議庭認為,案件性質十分嚴重,犯案時間長、犯罪數量之多實屬罕見,何超明並且把檢察院視為法外之地,作為檢察院高級人員,從事司法工作多年,本應嚴於律己,但其濫用權力,漠視法紀,因此作出以上判決。(記者 龍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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