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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实行记分管理

时间:2017-05-02

  新华社天津5月2日电(记者周润健)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今年7月1日起,天津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最新出台的《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12月31日自动清零。

  该规定明确指出,各区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公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记分情况。企业在记分周期内累积分值达到6分以上、12分以下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所在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再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拒不参加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记分周期内累积分值达到12分以上的,列为重点监管企业,通过采取挂牌督办、增加安全生产检查频次、安全生产约谈等措施,督促和警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年度记分情况还将作为对该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分类分级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企业年度记分达到12分或连续2个年度的累积记分达到6分以上、11分以下的,在分类分级监管中降低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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