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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试水”十年 专家呼吁统一规范管理

时间:2017-05-02

  很多人可能没听过“排污权交易”,但它作为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重要市场化手段,已在我国试点10年。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自2007年11个省区市试点以来,越来越多的地区加入开展排污权工作。有环保专家提醒,由于各省区市之间政策规定差异较大,交易制度不统一,给市场交易造成了一定困难。做大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同时,亟待统一规范管理。

  多地排污迎来“有偿”时代

  随着多地落实排污权交易管理,我国排污权交易迈入新轨道。

  从2007年开始,财政部、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复了江苏、浙江、内蒙古、山西、河北等11个地区开展排污权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近年来,除了这11个试点省区市外,福建、广东、青海等多个省份也主动开展排污权试点工作。”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杨长胜告诉记者。

  各省区市根据自身实际,做法各有特色。如湖南开展了铅、镉、砷3种重金属排污权交易,广东顺德开展VOCs排污权交易,浙江排污权抵押贷款活跃……

  2014年5月,福建省出台《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先行在造纸、水泥、皮革等8个行业试点推行排污权交易。记者从该省环保部门了解到,自2014年9月实行排污权交易以来,截至今年2月底,福建共举行48场排污权交易,累计741家企业参与交易,总成交1900笔,总成交金额40644.32万元。其中,二级市场总成交1723笔,占比90.68%;成交金额29052.23万元,占比71.48%。

  如今,各地对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工作正在加速推进。今年1月1日起,福建省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而作为广东省的首批试点城市之一,佛山市4月1日起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新增排污指标的,其指标数量应按照环评批复总量确定。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精髓是用市场的手来引导排污权在企业间的流转,进而推进产业结构布局和调整,达到生态平衡。”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赵恺说,以前环境治理是外部成本,企业不愿意去做。现在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珍惜有限的排污权,减少了污染物排放。有了经济利益驱动,资源有价意识正在企业间形成,节能降耗排放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企业从“要我减排”转变为“我要减排”。

  3月19日,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表示,我国将在新的排污许可制的实施过程中,探索更大区域和范围的排污权交易实践。

  交易市场碎片化

  有关专家表示,用市场化手段去解决环境问题,是一大趋势。不过,排污权交易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正在摸索、探索中,部分地区存在交易不活跃的现象。

  环保部曾组织对11个试点省区市进行调查摸底,结果显示试点工作中还有一些问题,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边界、条件不清晰;初始排污权分配和出让定价方法差异大;排污权交易在试点省区市并不活跃,部分企业参与积极性调动不足等。

  “排污权交易试点大多从几个行业、几个区域、几个流域开展,省市之间政策规定差异大,交易制度不统一,给市场交易造成了困难。”杨长胜表示,省与省、市与市之间的排污权实施对象、实施范围、交易基准价格、交易方式、有效期、行业限制、流域限制等,往往都不一样,政策难以衔接,流通不够顺畅,导致交易市场碎片化。

  杨长胜举例说,排污权的核定确权作为排污权的基础工作,省市之间的核定基准就存有差异。如部分省市采用绩效排放量与环评批复值比较取小的方法核定,部分省市以排污许可证核准的排污总量为基准定量,也有省市直接采用排放绩效总量进行分配。

  各省市的实施对象和实施范围也各有侧重。山西所有发放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都可进行排污权交易;重庆除工业企业外,畜牧业也纳入排污权交易;贵州在火电、水泥、钢铁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广东化学需氧量在限定的流域或区域范围内试点……

  此外,各省市交易基准价格也存在差异。

  期待顶层设计、规范化管理

  杨长胜建议,要做大排污权交易市场。在设置准入条件的前提下,逐步扩大交易区域、交易因子,直至在全国范围统一市场。这就要求核量要统一标准,政府储备要规范程序,价格、制度、交易等要合理便捷,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要明确范围等。

  “在现有20多个省区市试点、实践的基础上,由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统一政策制度,统一规范管理,统一交易市场,做大做好排污权交易市场。”杨长胜说。

  这一观点得到了赵恺的赞同,“排污权交易还在试点阶段,所以有时候需要我们大胆创新,然而国家层面没有对要怎么做、各地部门的相关职责、企业的主体责任等进行界定,希望有顶层设计,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技术规范。”

  多位环保专家建议,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的载体,二者密不可分。若在许可排放量申报核算的过程中,同时进行初始排污权的核算,二者有机结合,最终许可排放量与初始排污权趋于一致。同时,有效利用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监管,有序衔接排污权的监管工作,实现“一证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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