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判“敲诈勒索”,景春已经在监狱中度过了两年多的时光
5月17日,长春兴业监狱,在服刑的第3个年头,景春微笑着从北京律师郑晓静手中接过一纸立案通知书。这意味着,备受争议的景春“敲诈政府”案或有翻案转机。
景春是个东北老农民,今年63岁,属于“二进宫”。第一次是因一桩错案,景春被羁押100多天。只有初小文化的他自学法律,耗十年光阴,终于在2007年拿到无罪判决书。
第二次获罪,是因景春要求撤销原国家赔偿决定,申请重新赔偿。在三级法院驳回其106万元索赔诉求的情况下,景春锲而不舍信访,招来牢狱之灾。2014年7月,吉林省磐石市法院一审判处景春10年有期徒刑,认定其申请国家赔偿106万元为敲诈勒索罪未遂,而对地方政府以生活困难补助名义付给他的2.7万元息访费,则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即遂。同年11月,二审维持原判。
因案件争议极大,景春案被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列入2014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候选案件。
景春案现阶段辩护人郑晓静表示,在吉林市中院、吉林省高院驳回申诉后,景春案获立案复查,非常难得,为此,磐石市法院将为景春案召开听证会:“听证的结果不可预测,有可能再审,有可能不会再审。我们会竭尽全力,争取再审机会。”
日前景春案迎来转机,家属拿到了落款为4月19日的立案通知书
自学法律“洗冤”成功
在吉林省吉林市,景春是出了名的信访“钉子户”,其自学法律、成功维权拿到无罪判决的经历,曾被当地媒体报道。
景春原籍吉林市磐石市,是石嘴镇永宁村的村民。1996年,一桩故意伤害错案在他身上发生。因两家的小孩打架,邻居吕某找到景春,两人厮打后双双挂彩。吕某串通法医,后被鉴定为轻伤,之后,他将景春告到法院。
1997年5月28日,磐石市法院的法警将景春逮捕,同年6月2日,景春收到一审判决,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年。这份判决书,落款日期为1997年5月4日,在逮捕景春之前。但事实上,对这桩案件,法院当时并未正式开庭审理,只进行过庭前谈话。
景春提起上诉。经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重新鉴定,查明吕某为轻微伤。1997年8月,吉林市中院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重审。同年9月,景春取保候审,当时,他前后被羁押104天。
1998年4月,吕某撤回自诉。5月8日,景春以法院错捕为由申请国家赔偿21万元。5月26日,磐石市法院作出赔偿决定,按羁押101天计算,赔偿景春2559.34元。景春不服,向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申诉。
2001年11月,磐石市法院根据吉林市中院的赔偿决定,支付3000元国家赔偿金,考虑到景春生活困难等因素,一次性补偿8万元。
此后的2005年,两名相关办案人也被追责:原磐石市法院助理审判员房贵臣因徇私枉法,被判刑3年、缓刑3年,法医杨忠林因玩忽职守,被判刑2年、缓刑2年。
获得赔偿、让办案人被追责后,景春没有停止维权,他自学法律书籍、观看法制节目,仍要争取无罪判决。在他持续申诉和信访后,2007年4月,磐石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景春无罪。这桩改判无罪的案件,后来被选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斌主编的《20世纪末平反冤假错案案例纪实》。
2007年4月9日,景春以无罪判决为据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撤销原赔偿决定,重新赔偿各项损失83万元。该院未予立案。
2008年2月19日,景春再次申请国家赔偿,索赔额增至106万余元,对此,磐石市法院予以立案。
景春与法院之间的“缠斗”,由此又拉长6年。
当年被判“故意伤害罪”后,景春为证明清白,曾自学了不少法律书籍
申请国偿被定性为“无理访”
景春一共被羁押100多天,其索赔却高达106万余元。对此,景春的妻子刘金艳解释,索赔这么多,不是无理取闹,这是因为冤案对他们家造成深远影响。
刘金艳说,当年景春被起诉后,一家人被迫迁出磐石到邻县永吉县,两亩菜地和价值3万元的房子贱卖,只得了6千元。1997年,法警逮捕景春时,她被电棍击晕,至今留下手抖的后遗症。此外,两个儿子因家贫失学,分别是初中肄业和小学毕业。
景春索赔106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他一共有9项诉求。其中,第2项为羁押直接损失,要求据实计算。第3至9项涉及名誉权、财产损失等多项名目,合计为106.15万元。
上述申请,接连被磐石市法院、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否决。
磐石市法院2008年4月驳回景春诉求的法律文书称:“羁押104天景春系错捕,该院已支付赔偿金3000元,并一次性补偿8万元。景春因同一事实及理由再次申请国家赔偿,于法无据。”
2008年7月,中院驳回其申请,维持磐石市法院说法。2009年10月,省高院驳回申诉。
针对景春持续信访,2010年7月,吉林市中院审委会经研究,确认景春为“无理访”。理由是:“景春被错误逮捕,已依法取得了赔偿,又以被无罪判决为由再次申请国家赔偿,按相关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被中院、省院驳回,其上访属于无理访,同意磐石法院处理意见。”
2010年11月,吉林省高院复核景春国赔案,维持“无理访”结论。
地方三级法院的结论,未能让景春心服口服。2010年起,他频繁进京,到国家信访局和最高法院信访申诉。
景春后来在法庭上强调,他不是所谓的“无理访”,而是依法信访,因为他有最高法院的约谈单。卷宗材料显示,从2010年7月27日起,景春先后8次获得最高法院立案一庭的接谈预约单。
成功洗冤后,景春提出106万元的国家赔偿要求,并为此多次信访
最后一次信访后被捕
最后一次约谈是2014年2月18日。这次约谈后,景春回到吉林省,没多久他就被警方带走。
将景春从北京接回老家的于金锋是石嘴镇副镇长,景春信访案包保负责人。景春频繁进京,对地方政府造成压力。案件材料中,于金锋表示,他先后五六次进京,将景春接回北京,路费、住宿费等每次四五千元。
2014年2月的约谈结束后,景春没有着急回家,而是滞留北京。2月25日,磐石方面获悉后,派于金锋进京接人。2月28日晚,于金锋将景春送回永吉县居住地。6天后,景春即被抓走。
景春被抓两天前,于金锋从磐石赶来送一笔钱。
刘金艳称,地方政府在特殊时期有“零进京”任务。她转述景春所述:于金锋最初接触他时,劝他别进京上访,承诺会协调解决国赔问题。景春列举路费花销。于金锋便称,你这路费,政府给你补偿,以生活困难名义补钱。按照双方约定,景春收到补助金后写下收据,并保证近期不进京。
刘金艳说:“每次都是镇政府主动给钱。”于金锋则是另一番说法。他说:有时是政府主动给的,有时是景春主动开口要,具体“哪笔钱谁主动”记不清。
2014年3月4日,于金锋来到景春家。刘金艳回忆,于金锋和景春面对面坐在坑沿上。随行的还有两名镇政府工作人员,其中一个是司机,挨着景春坐。于金锋和景春唠了一个小时的嗑。期间,两人谈到这次两会不进京上访,气氛融洽。于像往常一样,以“大哥大嫂”相称。
于金锋带了1万元,分两份装。开始,他拿出黑皮包里的5000元,后来拿出另外5000元。司机把玩手机时,暗中录音。景春并未注意,他像往常一样收钱,写下收条:“今收到石嘴镇政府困难补助款1万元整。”
在后来庭审时,公诉方出示了石嘴镇政府于2014年3月10日开具的《证明》:该镇先后支付景春2.7万元,一共5笔。
其中,2011年7月5日支付4000元,2012年3月12日支付5000元,2013年3月4日支付5000元,2014年3月4日支付10000万元。还支付一笔3000元资金,时间不祥。
《证明》备注:2011年那笔为“十一”期间不去北京上访的生活补助。2012年至2014年支付的三笔都是当年两会前支付,作为本年度“五一”“十一”和中央两会期间不去北京上访的生活补助。
卷宗显示,2011年7月5日,石嘴镇政府与景春还签订过一份《关于景春同志上访事宜的相关约定》。双方约定:“一、景春本人同意,春节前不到中央(北京),省等地,相关部门上访;二、景春本人同意,今后若到中央、省等地上访,在临出门前,事先告知我镇负责同志;三、景春本人同意,今后凡在国家重大活动节日以及政治敏感日,若到中央省等地上访,事先告知我镇后,由我镇委派专人领访;四、景春本人同意,按约定内容自觉规范上访行为,我镇负责其本人上访费用。”这份协议只有景春签名,并没有镇政府的盖章。
这些生活困难“补助金”最终引来牢狱之灾。罪名是敲诈勒索罪。3月4日下午,于金锋回到磐石市后,到石嘴镇政府旁的派出所报案。
景春入狱后,妻子刘金艳一直在为他四处奔走、申诉
“敲诈政府”存争议
在审讯笔录中,景春承认多次收钱,但否认主动索要,“每次都是政府给的,政府给多少我就接多少”。
2014年6月,该案一审开庭,景春及其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同年9月,该案二审开庭。两审判决均认定,景春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景春被判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中,106万元被定性为敲诈未遂,2.7万元为敲诈既遂,予以追缴。
景春案现阶段辩护人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教师郑晓静。郑晓静说,他们将继续做无罪辩护。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郑晓静表示:“把申请国家赔偿的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无法无据,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郑晓静指出,106万元是景春国家赔偿案申请数额,是否赔偿、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都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其诉求有些是合理的,如精神损害赔偿,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的赔偿范围,有些诉求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内。
“索赔106万元,可能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部分合理。无论合不合法、合不合理,均不影响景春再次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因为申请是他的权利,法院可支持,也可不支持,但不能剥夺这项权利。”郑晓静说。
此外,郑晓静认为,2.7万元系镇政府主动支付景春的生活困难补助,收条载明为生活困难补助金,景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未采取“非正常上访要挟手段”,也未主动“向相关单位索要财物”,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景春案二审辩护人、律师王甫分析,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一般都是具体的自然人,因为任何组织或机构都不会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因此,不管是镇政府还是法院,都不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
王甫还指出:“景春申请国家赔偿,对象是磐石市法院,但法院作为敲诈(未遂)受害者,同时又是审案者,实属荒唐。”
景春的妻子刘金艳告诉深一度记者,景春入狱后,坚持申诉,两次被驳回,分别为2015年吉林中院驳回,2016年吉林省高院驳回。让她意外的是,磐石市法院近期突然通知她,此案有复查机会。
5月16日,刘金艳在郑晓静陪同下,到磐石市法院拿到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的立案通知书。
郑晓静说,相关法官对其介绍,此案已正式立案复查,拟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和地点等通知,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法官告诉我们机会难得,万里挑一,希望珍惜。”郑晓静说。
对话辩护人
“法官说复查机会难得,万里挑一”
深一度:您几次会见景春?他在狱中精神状态怎样?
辩护人:第一次是2016年5月16日,今年5月17日第二次会见。与第一次会见,时隔一年。景春精神状态很好,拿到立案通知书,他很开心,多年申冤终见希望,极为不易。服刑3年来,景春表现良好,有减刑积分,狱警常做工作想让景春申请减刑,但景春坚称无罪,从不认罪,从不申请减刑。
深一度:景春不认罪,具体是什么态度?
辩护人:对敲诈勒索罪,景春从拘留逮捕至今始终不服,具体表现为:自我无罪辩护,请律师无罪辩护,一、二审庭审坚称无罪,一、二审笔录、宣判笔录拒绝签字,始终坚持逐级无罪申诉,从不认罪减刑。
深一度:这次收到的立案通知书是什么性质?
辩护人:立案通知书案号为(2017)吉0284刑监2号,案件从磐石法院信访科转到刑庭,属信访案件,“刑监字”是一个非常规程序,不是“刑再字”,也不是“刑提字”,离再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此次主要与磐石市法院个别法官接触,法官告诉我们复查机会难得,万里挑一,希望珍惜。
深一度:之前多次驳回,现在由一审法院立案复查,是否说明再审的可能性很大?
辩护人:这是一次转机。“刑监字”立案通知书是非常规程序。听证是一种特殊程序,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法院认为必要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的结果不可预测,有可能再审,有可能不会再审。作为律师,我们会像准备正式开庭一样慎重对待,竭尽全力为景春争取再审的机会。景春的诉求依然是无罪,彻底洗冤。我们两位律师也希望彻底无罪。我们会尽力。
深一度:景春有无权利要求撤销原赔偿决定,对其重新赔偿?
辩护人:景春获得3000元错捕赔偿和8万元经济补偿,皆发生在2007年无罪判决之前。2007年拿到无罪判决之后,作为赔偿请求人,景春是有权以无罪判决为赔偿依据,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并且可以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深一度:在景春身上,过去发生过一桩错案得以纠正,后来他又卷入这个新的有争议的敲诈勒索案。您觉得个中原因是什么?
辩护人:景春案对景春个人、对法治、对全社会影响深远,涉及诸多问题需要回应:信访是否是公民的权利?“无理访”、“非正常上访”如何界定?即使“无理访”、“非正常上访”是否触犯刑法,应否遭受刑罚处罚?即使“非正常上访”要求巨额国家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政府)罪?景春案值得全社会深思,国家法治建设道路漫长,仍需全社会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