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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有案必立”有前提 特殊情形可不予立案

时间:2017-05-18

  中新网5月1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甘雯今日表示,“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是有前提的,对有一些特殊的情形,可以不予登记立案,其中包括违法起诉,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还有一些甚至是可能会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危害国家主权等等这样的一些诉讼,可以不予登记立案。

  18日上午,最高法召开立案登记制改革两周年新闻发布会。会上,有记者问到,甘庭长介绍了随着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像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缠诉滥告有所增多,请问下一步如何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甘雯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甘雯

  甘雯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这一种现象确实是伴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才产生的一种新的问题,如果是在立案审查之下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但是四中全会在做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样一个重大改革决定的同时,也要求人民法院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这样一个惩治力度。

  甘雯表示,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初衷是要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所以如果我们读四中全会决定的原文,“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是有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所以并不是说你不属于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案件也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是这个意思。所以四中全会做这样决定的时候已经预见到伴随着登记制的改革必然会出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这样的现象,会出现这样的一个问题。

  甘雯说,为了应对这样的问题,最高法院在2015年发布《关于登记立案若干规定》这个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不知道各位媒体同志还有法律界的同志有没有注意到,第十条其实已经规定了,对有一些特殊的情形,是可以不予登记立案的,其中包括违法起诉,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还有一些甚至是可能会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危害国家主权等等这样的一些诉讼,我们可以不予登记立案。当然当时作为2015年发布的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配套司法解释,它是比较初步的。之后,最高法院又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下一步,我们现在正在调研,刚才通报情况的时候我也讲到了,下一步我们还要出台关于防范和惩治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司法解释。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包括虚假诉讼这种行为是对立案登记制的破坏,所以对这些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惩治是非常非常必要的。

  甘雯称,我们现在从全国反映来看,经过调研,有一些诉讼让人觉得匪夷所思,有些当事人就一个案件反复提起几十起的诉讼,就是一个案件提几十次的诉讼。第一次诉讼可以给他登记立案,第二次诉讼也可以给他登记立案,可以给他下一个裁定,重复起诉,驳回。第三次提起的诉讼是不是还要给他登记立案呢?第四次提起诉讼,我们是不是还要给他登记立案呢?如果再给他登记立案那是极大的耗费司法资源。司法资源是一个稀缺资源,如果大量的司法资源去应对大量的滥诉和恶意诉讼、无理缠诉,那有限的资源就无法用在刀刃上,那立案登记制改革就没有办法得到有效的实施,所以我们下一步要贯彻四中全会的决定,出台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对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虚假诉讼要进行防范,从立案的角度如果发现这样的情况我们不予立案,如果在诉讼中发现要驳回起诉,甚至要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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