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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要将聘用制书记员等级与其工资待遇挂钩

时间:2017-05-25

  中新网北京5月25日电(汤琪)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25日上午表示,要探索建立聘用制书记员等级序列管理制度,将聘用制书记员等级与其工资待遇挂钩,加强对聘用制书记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建立聘用制书记员退出机制。

25日上午,最高法召开全国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动员部署视频会议。汤琪 摄

25日上午,最高法召开全国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动员部署视频会议。汤琪 摄

  25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召开全国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动员部署视频会议,传达学习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精神和重点内容,交流部分地方法院的经验做法,就下一步抓好贯彻落实进行动员部署。

  日前,被法院系统和社会广为关注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家单位联合印发。

  记者从最高法获悉,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标志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最后一块制度拼图已经完成,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奠定基础。

  徐家新在今天的会上强调,要准确把握聘用制书记员的职责范围,实行省级统一招聘,按照编制内和聘用制书记员总量在省级层面与员额内法官数量大体相当的标准,实行省级统筹配备聘用制书记员,重点向基层和办案任务重的法院倾斜。

  他还表示,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法院依法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规范聘用制书记员使用方式,调动聘用制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职业归属感。

  在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方面,徐家新指出,要探索建立聘用制书记员等级序列管理制度,将聘用制书记员等级与其工资待遇挂钩,加强对聘用制书记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建立聘用制书记员退出机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地聘用制书记员工资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保险等各种福利待遇,为聘用制书记员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待遇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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