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深圳5月26日电 (郑小红 徐晓美)两年前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12包茂高速特大交通事故”案,26日上午在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事故死者家属以车祸发生路段高速公路护栏不合格等为由,将重庆市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赔偿要求。
据悉,被告方重庆市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深圳市宝安法院的传票后,主动向法院要求追加了事发路段高速公路的设计方西安公路研究院和施工方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2015年2月12日上午8时许,驾驶人鲜于云飞驾驶一辆深圳牌照的粤B3JJ65号别克商务车行驶至包茂高速进城方向濯水至黔江段时,驶出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车内5人全部死亡,其中2人为姐弟。
经调查,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认定驾驶人鲜于云飞不当驾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排除驾驶人酒驾、毒驾、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使用手机等违章行为引发事故的可能。
原告方诉称,案件事发路段的护栏立柱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道路缺陷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损失的扩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应由法院依照道路缺陷和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依法判决。
原告方提交的由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出具的《专家意见书》表明:事发路段立柱实际埋入深度与施工图、竣工图不符,事发路段施工段设计图上载明外展圆头式端头结构立柱埋入深度应为80厘米,实际埋入深度仅为40厘米。外展端部立柱间距设计、施工不符合JTG/TD8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要求,外展圆头式端头结构立柱间距应为2米,本次事故发生地施工设计图和竣工图护栏外展端部立柱间距实际为4米。
被告方辩称,护栏设施的技术状况不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和车辆驾乘人员死亡的原因,《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关于立柱间距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因事发路段存在排水沟,为避免排水沟排水不畅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护栏距离并没有按照推荐性标准执行,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计算设置。事发路段护栏立柱是埋在混泥土基里的,按照规定40厘米的埋入深度已足够。
原告方当庭出示由重庆警方提供的事发现场照片,认为,从车祸现场照片可判定,护栏立柱是填埋在土基里而非混凝土基里;原告还认为,被告方所称的“护栏立柱埋入地下40厘米已足够”,无法律依据。
死者鲜于云飞的父亲和兄长均表示:“如果施工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施工,护栏立柱不偷工减料,护栏就该起到其应有的防护作用,阻止、减轻事故的损害程度,不至于五条鲜活的生命因此逝去,让四个家庭陷入巨大痛苦和困境。”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