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6日电 针对刑诉法新增加的缺席审判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26日表示,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来讲,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也可以使一些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及时固定一些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让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
在今日下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这次刑诉法修改有一个重要内容是增加了缺席审判制度,为什么要在法律中确定这项制度?我们想了解一下对于这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的程序都做了哪些规定?
王爱立表示,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个新的制度,就是缺席审判制度。一般来讲,就是法院对未到庭的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审判活动。
为了不断地完善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建设,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2014年就会同有关部门,在刑事诉讼当中是否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深入的探讨。经过研究和权衡利弊,认为在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来讲,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也可以使一些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及时固定一些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让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
同时,王爱立称,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做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可以彰显我们的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在建立这个制度的时候,我们也充分研究借鉴了世界各国的有益做法,从外国的规定看,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一定条件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而且国际公约也不排除在严格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前提下进行缺席审判。
规定这项制度,还有一个因素,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个程序实际也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只是对他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进行没收的一个程序。经过了这些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借鉴了国外合理制度的经验,总结了在2012年以来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这次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缺席审判制度。
王爱立指出,就这个制度来讲,在整体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方面中,适用范围已经是提到了一些。从整个的刑事诉讼的制度来讲,被告人出庭的对席审判是一个常态,缺席审判实际是作为一个被告人审判时应当在场的例外性的补充性规定,是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了确保这一制度的正确和公正实施,这次增加缺席审判时,我们对案件的适用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制。对于范围来讲,一类是贪污贿赂的犯罪,一类是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需要及时进行审判,而且要经过最高检察院进行核准的案件。同时,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境外,排除在国内潜逃的适用。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目的是保证缺席审判得到正确适用,保障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建立这个制度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相关的条款设计来讲,从缺席审判的管辖上明确,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对管辖级别要求比较明确。另外,要求法院要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境外被告人,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同时对委托辩护权和上诉权,以及提出重新审理的权利,都做了一些明确的规定,给缺席审判的被告人一个充分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