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27日消息(记者王逸群)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在1979年制定以后,经过了1996年和2012年的两次修改。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昨天(26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再一次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诉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在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介绍,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三方面,首先就是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王爱立说:“(修改的第一个方面)有两部分内容:(1)监察法确定对于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为了与这个规定相衔接,需要对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做出相应的调整。(2)涉及监察体制改革的衔接部分,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的,这个环节中间有关的程序性的机制做出衔接性规定。”
此次刑诉法修改的第二个重点是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反腐败已形成压倒态势,国际追赃追逃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为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工作力度,丰富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手段,此次刑诉法修改,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王爱立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2014年就会同有关部门在刑事诉讼当中是否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深入的探讨。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诸多积极意义。王爱立表示:“经过研究和权衡利弊,我们认为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来讲,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也可以使一些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及时固定一些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让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同时,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做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可以彰显我们的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王爱立表示,在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过程中,他们充分研究借鉴了世界各国的有益做法。从外国的规定看,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一定条件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而且国际公约也不排除在严格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前提下进行缺席审判。
那么,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确保这一制度的正确和公正实施,严格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王爱立表示:“对于(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一类是贪污贿赂的犯罪,一类是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需要及时进行审判,而且要经过最高检察院进行核准的案件。同时,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境外,排除在国内潜逃的适用。建立这个制度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相关的条款设计来讲,我们从缺席审判的管辖上明确,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对管辖级别要求比较明确。另外,要求法院要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境外被告人,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同时对委托辩护权和上诉权以及提出重新审理的权利,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给缺席审判的被告人一个充分的程序保障。”
此次刑诉法修改的第三个重点就是“速裁程序”。新通过的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是,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等等,则不适用速裁程序。
王爱立表示,这是在认真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在实践中可复制、可推广、行之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上升为法律。王爱立说:“关于认罪认罚程序和速裁程序,分别在2016、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过授权决定,在相关的部分城市进行了试点,这次是总结了试点中经验中的好做法,在全国进行试行。”
王爱立表示,此次刑诉法修改涉及的相关内容对公检法机关提出了更高、更严的新要求。王爱立说:“对公检法机关来讲,这次修改涉及相关的内容,除了我们建立了缺席审判制度,还增加了速裁程序等。对司法机关任务更重,要求也更严,所以如何在保证司法公正、充分完成落实刑诉法提出的及时惩治犯罪,同时还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在今后的实施当中要正确地执行和履行好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