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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请求须注意哪些问题?最高法回应

时间:2018-10-30

中新网10月30日电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请求的时候应当注意什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30日予以了回应。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有记者提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请求的时候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对此,王振宇表示,一是关于提出的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不能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必须是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二是可以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能够审查的是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三是提出的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中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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