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重庆11月2日消息(记者陈鹏)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2日)上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公布,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公安机关对22路公交车行进路线的36个站点进行全面排查,通过调查取证,证实当时车内有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10月31日凌晨0时50分,潜水人员将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打捞出水后,公安机关对SD卡数据成功恢复,提取到事发前车辆内部监控视频。综合前期调查走访情况,与提取到的车辆内部视频监控相互印证,还原事发当时情况。
10月28日凌晨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9时35分,女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当时附近并没有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警方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进行了调查,其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驾驶员冉某与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饮酒,21时许回到自己房间,精神情况正常。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无坑洼及障碍物,行车视线良好。车辆打捞上岸后,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前车辆灯光信号、转向及制动有效,传动及行驶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今天上午,重庆市官方通报了对此次公交车坠江的责任认定。重庆市万州区委外宣办主任邓鸿雁表示,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梅传强看来,警方的定性是准确的。首先,乘客刘某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她在高速行驶的公交车上动手打司机,而作为当地居民,她对于桥下面江水很深这点肯定是有认知的。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她对自己这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应是能够知道的。从她的表现看,她是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问题。
另外,梅传强认为,司机应该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尽管他在行驶过程中受到别人的语言攻击,继而是人身攻击,但后来双方发生了互殴行为,司机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应该是清楚的。至于究竟属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从其表现来看,梅传强倾向于认为他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公交车要坠江时司机是很懊悔的,期间也有一些避免危害结果出现的操作,只是由于在这种应激状态下他操作失误了,因此应属过于自信的过失。
梅传强说,如果纯粹从行为性质看,女乘客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司机可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