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玩忽职守罪”获刑的禹建华等来了新的结果。近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审有罪判决,发回衡水市桃城区法院重审。记者获悉,该案重审即将开庭。
禹建华原是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2018年2月1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刊发报道《河北一公职人员“玩忽职守”获刑,两年后高院决定再审》,披露其2014年12月、2015年1月先后被桃城区法院、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犯玩忽职守罪,获刑1年6个月,理由是禹建华本应负责福利企业退税申请审核,却未审核衡水两家公司是否给残疾员工发放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使企业违规通过了福利企业减免税审批。
对此,禹建华及辩护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昕表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征管办法》(国税发[2007]67号文件,以下简称“67号文件”),有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管,分为“资格认定”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两个步骤,“资格认定”时确实需要审核工资发放情况,这一点禹建华已完成;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时审核工资发放,并不属于民政部门的月审核内容,而是其他部门的事情。
经过不断申诉,2017年10月,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裁判认定禹建华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衡水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8年5月,衡水中院作出再审裁定。该院认为,原审“认定禹建华职责的依据及认定两家公司退税的事实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该院注意到了禹建华及律师的辩护意见。裁定书显示,关于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的内容、审核部门,以及福利企业申请退税享受福利待遇时的审核内容、审核部门,禹建华援引的92号文件、67号文件,与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文件)规定不一致,因此,在认定为福利企业资格时、认定为福利企业后申请退税时这两个阶段,审核内容和审核部门如何确定,有待进一步争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确认。
衡水中院还认为,原审没有对两家公司残疾职工出勤情况进行调查,没有查清两家公司对残疾职工发放工资为何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即认定两公司对残疾职工发放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不足。
该院还认定,原审依据衡水市桃城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两家公司退税表,认定两家公司退税49.149387万元,但实际退税多少,对退税表中载明的金额是否已全部退税,没有证据证明。
基于此,衡水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的依据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