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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严惩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犯罪

时间:2018-11-19

央广网北京11月1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年来,性侵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影响。每次类似事件曝光,总能掀起舆论的热议,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必须坚决予以严惩。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为何选择这几起案件做指导性案例?怎样对未成年人实施最全面的综合司法保护?央广记者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

在最高检发布的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齐某利用其担任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强奸2名幼女、猥亵多名幼女,此案经最高检抗诉,最高检检察长列席最高法审委会发表意见后,最高法终审判决,决定对齐某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分析,这个指导案例对各地检察院依法准确把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和适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规定提出明确指导意见。

指导性案例中,被告人骆某以虚假身份在QQ聊天中对13岁女童小羽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其自拍裸体图片传送给其观看。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骆某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郑新俭分析,这个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同时,在办案中应当及时固定电子数据,全面收集客观证据。

指导性案例中,被害人小田长期、多次被继母于某殴打,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等级。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于某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一审当庭以虐待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郑新俭分析,这个指导案例一是明确了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属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及时提起公诉。二是指出结合犯罪情节,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可有针对性地向法院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三是强调对于不适宜继续担任抚养人的,检察机关可建议、支持相关单位和个人提起变更抚养权,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郑新俭进一步分析,此案的办理,进一步彰显了检察机关注重综合运用刑事、民事等检察手段,最大限度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郑新俭说,此次发布的指导案例与以往不同。这次隐去了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案发地点、办案单位等可能使被害人身边的人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这也是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郑新俭介绍,日前,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该检察建议得到了教育部的高度重视。

据介绍,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后,各省级检察院也将该份检察建议书抄送本省教育主管部门及主管省(区、市)领导,同时报送了本省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贵州、四川、重庆等检察院很快收到了积极反馈意见。

郑新俭表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之路任重道远,检察机关将立足监督职责,继续与社会各界携手,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努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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