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欲辞退员工反因未缴社保被判赔 经一裁两审,员工获赔2.4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本报讯(记者杨召奎)北京一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服务公司)区域负责人杜某与员工李某发生矛盾后,企图以旷工为由辞退李某从而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然而,《工人日报》记者日前从李某处获悉,因公司未给他缴社保,经积极维权,法院最终判决公司需支付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万余元。
李某告诉记者,他老家在河北省三河市农村,2015年1月入职汽车服务公司,从事汽车装饰安装工作,但是公司没有给他缴社保。
“去年12月底,我想请婚假,但是杜某不批准,于是我们产生了矛盾,杜某便让我回家等公司处理。但几天之后,我从其他同事那听说,公司想要让我主动辞职,要不然就以旷工的名义把我开除。”李某说,无奈之下,他只好回到北京找公益律师帮他维权。
据了解,《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后来,我咨询律师才知道,公司让我自己辞职,或者想以旷工为由开除我,就是为了不想给我补偿金。”李某说。
李某的援助律师、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洁告诉记者:“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承担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责任。李某确实好几天没去上班了,而且他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杜某不让其去上班的,因此李某有点被动。不过,李某可以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三十八条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张洁律师的帮助下,李某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汽车服务公司支付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万余元。
今年5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李某向单位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签字处是打印版的名字,没有本人签字,对于其真实性无法确定,因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服务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认可收到了李某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且确实并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判决汽车服务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794元。
汽车服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杨召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