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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26条”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6种情形可容错免责

时间:2018-11-22

江西出台“26条”激励干部担当作为6种情形可容错免责

《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李韵涵 摄

中新网南昌11月21日电 (李韵涵 王剑)中新网记者21日从江西省委组织部获悉,《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明确了6种可予以容错免责、9种坚决不予容错免责的情形和条件。

8月14日,中共江西省委正式印发《意见》,从加强思想教育、树立良好导向、完善考核机制、切实容错纠错、强化能力培训、加强组织关怀、凝聚形成合力7个方面26条,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

江西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徐南凯20日解读上述《意见》时表示,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意见》明确了6种可予以容错免责、9种坚决不予容错免责的情形和条件。同时容错免责要坚持原则底线,不搞“一俊遮百丑”,不能借容错纠错搞纪律“松绑”、作风减压。

《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有6种情形可予以容错免责:符合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的;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出于公心、担当尽责,没有为个人、亲属、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不是主观故意的;在不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程序,或特殊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意见》提出,9种情形不予容错免责:党纪国法明令禁止仍明知故犯、我行我素的;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或处置事件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的;应履行而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职责出现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借改革之名,抬高办事门槛、损害群众利益、降低行政效能的;在推动改革发展中为个人、亲属、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经论证盲目决策、不经法定程序违规决策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给予容错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意见》提出,要大力提拔使用思路开阔、勇于创新、善谋实干、善作善成的干部,大力提拔使用面对关键时刻、重大任务豁得出来、冲得上去的干部,大力提拔使用个性鲜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干部,为他们施展才智、建功立业提供广阔舞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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