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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如何与管理衔接?生态环境部回应

时间:2018-11-29

中新网11月29日电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将如何与土壤环境管理衔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在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以下简称《土壤导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国际上通用且行之有效的污染预防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承担着土壤环境影响前端防控的职责,与土壤环境管理相辅相成,既融于土壤环境全链条管理流程,又独立存在于整个环境管理的某个阶段。

3月15日,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水北村村民抢抓晴好天气,在原2000多亩的废旧矿山区,忙于为果树人工授粉,为高产油茶的土地平整种植。据了解,当地近年来通过对村内废旧矿山覆绿整治和土地流转,大力发展农业产业集体经济,引导农民入股参与分红。截至目前,相继开发数千亩新余蜜桔、葡萄、贡梨、丹桂等种养殖业,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达86万元,带动村民人均年增收2000多元,共同走向产业兴村之路。文/王剑 图/赵春亮

资料图:废旧矿山区变身千亩果园。文/王剑 图/赵春亮

《土壤导则》将在实现打通“地下”与“地上”方面起到什么作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称,《土壤导则》重在土壤污染和生态影响的前端预防,加强了土壤环境影响源、影响途径和敏感目标的识别与分析,从土壤环境污染角度形成了大气沉降、地表漫流、垂直入渗等途径的立体式监管,从土壤环境生态影响角度与气候条件、地下水位埋深形成无缝对接,在调查、评估层面上实现了“地下”与“地上”的打通。同时,将土壤环境定义扩展至污染物可能影响的深度,使其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并用后,几乎覆盖了地球浅表关键带环境影响的调查评价任务。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将如何与土壤环境管理衔接?生态环境部负责人表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国际上通用且行之有效的污染预防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承担着土壤环境影响前端防控的职责,与土壤环境管理相辅相成,既融于土壤环境全链条管理流程,又独立存在于整个环境管理的某个阶段。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既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也应满足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以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调查发现超过建设用地GB36600筛选值为例,环境影响评价应提出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的“以新带老”措施,控制、减轻或治理土壤环境污染,以满足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

《土壤导则》首次发布,应该重点关注哪些内容?生态环境部负责人表示,土壤环境极其复杂,包括土壤组分、土壤水、土壤气和土壤生物等,本次《土壤导则》系首次发布,将土壤环境的影响放在建设项目对土壤组分的物理、化学影响上,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土壤环境影响识别,需在识别土壤环境影响项目类别的基础上,识别影响源、影响途径及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并据此判定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二是着重强调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包括土壤理化性质调查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且重点关注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外的监测点数、层位和指标要求;

三是强调土壤环境质量现状保障措施,即建设项目在环评阶段可采取相应的环境保障措施确保项目用地符合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土壤环境现状监测是否所有监测点位都应测试GB36600中的45项基本因子?对此,生态环境部负责人表示,《土壤导则》第7.4.5中c)条款规定“7.4.2.2与7.4.2.10中规定的点位须监测基本因子与特征因子;其他监测点位可仅监测特征因子”,即全测样并非针对所有监测点,仅针对7.4.2.2和7.4.2.10条款;全测指标亦非全测GB36600的基本因子,由监测点所处的用地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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