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济南12月1日消息(记者刘一荻)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新时代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作出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前进方向和重大举措。
日前,教育部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若干意见》进行了解读。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发布会上表示,《若干意见》中对全社会普遍关注的幼师队伍建设问题、公办幼儿园教师待遇等问题提出了解决意见和办法。同时,有关部门还将强化幼儿园监管,避免“小学化”倾向。
严把幼师入口:全面落实持证上岗保障幼师福利待遇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出要求,严格地依照标准来配备教职工,”吕玉刚在发布会上强调。这也是为了保障学前教育保教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满足教职工配备的基本需求。民办园要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情况的发生。同时,《若干意见》还要求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并健全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办好幼儿师范教育,扩大有质量的教师供给。制定幼儿园教师培训课程指导标准,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吕玉刚透露,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专项的规划,全面加强幼儿园教师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幼儿教师的科学保教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记者了解到,《若干意见》中明确表示要认真解决公办园教师待遇问题,统筹公办园教职工公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公办园所聘用教授的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现在客观上我们存在着在同一个幼儿园,因为身份的不同,教师的工资存在较大差异的实际情况,所以这次文件明确提出要做好这两个统筹,这两个统筹的核心思想就是在工资标准上要统筹,要执行相应统一的工资收入政策。”吕玉刚解释称。《若干意见》还要求做到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并将公办园当中的保育员、安保、厨师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实施乡村公办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特别是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乡村教师已经实施了生活补助政策,这次对学前教育幼儿园的老师也给地方留出政策的空间。”值得注意的是,民办园也应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这也是一个重大政策,对解决民办园的教师工资偏低问题进一步明确了这样的一些要求。各类幼儿园要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强化监管:避免“小学化”倾向遏制民办园过度逐利行为
“过去我们幼儿园的监管是一个薄弱环节,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所以这次文件也高度重视幼儿园的监管问题。”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发布会上坦言。他同时表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将放在完善教育部门主管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加强源头监管、完善过程监管、强化安全监管等方面上。同时,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对存在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此外,《若干意见》还对全面改善办园条件、完善学前教育的教研体系、健全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的范畴,定期向社会公布我们质量评估的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于全社会普遍关注的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吕玉刚表示,目前教育部已经部署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确保保教结合,寓教于乐,要遵循幼儿的身心特点,要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同时,将无证园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
“因为我们的学前教育是重要的公益事业,不能把它作为逐利的一个市场,不能允许有过度逐利行为的存在。”记者注意到,《若干意见》指出在坚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的同时,要强化民办园的规范发展,并提出要稳妥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分类管理政策,确保分类登记平稳实施、有序推进。同时针对部分民办园过度逐利行为要进行坚决遏制。
“对规范发展民办园主要是在办园方向上、办园行为上进行规范,所以这次《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资本、协议控制等方式来控制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和非营利性的幼儿园,同时规定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者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等,”吕玉刚表示,这项规定填补了制度的空白、堵住监管的漏洞,促进学前教育回归教育本位、回归育人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