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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政府诉企业环境损害赔偿案二审宣判:污染企业被判赔5000多万元

时间:2018-12-04

央广网南京12月4日消息(记者任梦岩)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今天(4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这是全国首例省级政府因环境污染起诉企业的案件。被告一审被判赔偿5000多万元。江苏省高院今天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同时,法院综合考虑企业的赔付能力和生存发展,安徽海德公司可以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分批支付赔偿款。

这起污染事件发生在2014年,今年8月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安徽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非法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碱液一百多吨,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处置,导致这些废碱液先后被直接倾倒入长江靖江段以及南通与扬州之间的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靖江市城区、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几十个小时。

上个月本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被告安徽海德公司作为上诉方提出多项异议,包括一些法律程序以及对污染损害的具体认定问题。比如2014年6月的排污对新通扬运河的损害,一审中是类比5月的排污对长江靖江段的损害来认定的,上诉人安徽海德公司不认可这种类比方式。安徽海德公司代理律师认为,类比的方法没有任何法律、技术规范依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也不能作为计算期间功能损失的依据,因为新通扬运河和案涉的长江段千差万别。

原告江苏省政府回应被告方的异议时表示,长江靖江段和新通扬运河都是三类饮用水,两个地方的污染源也一致,惟一不同是河面宽度和水流速度;此外,安徽海德公司排放的废碱液是危险废物,对水生态的影响客观存在,尤其是排污发生在鱼虾产卵的禁渔期,对生态影响“十分巨大”。

江苏省政府代理律师表示,长江的自净能力远远大于新通扬运河的自净能力,如果按实际损害来算,新通扬运河的实际损害更大,作为被上诉人,用长江的生态损害费用来类比新通扬运河的生态损害费用,实际上有利于上诉人,这个数额是合理的。

今天上午,江苏省高院对本案二审宣判,被告被判赔偿5428万元,维持了一审判决,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分期支付。审判长陈迎宣读了判决:维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一二民初51号民事判决,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至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为保障保护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有效衔接,江苏省人民政府在庭后表示,在上诉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方向,能够实现绿色生产转型,并且在有效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同意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之规定,分五期支付赔偿款。

庭审结束后,陈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本次诉讼不同于普通公益诉讼,是由江苏省政府作为原告直接进行,原因就在于,水资源作为自然资源受到的危害,也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一方面,国家是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身份提起的诉讼;另一方面,国家、政府作为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的维护者,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作为管理者的身份所提起的诉讼。

陈迎告诉记者,本案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全国范围内都是一个新鲜事物,它补足了之前污染者污染,政府来埋单治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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