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违法该管就要管
叶泉
12月1日14时许,上海市静安公安分局接报警称,常德路、赵家桥路静安寺交通枢纽进站口一老人阻拦公交车进站。经查,87岁的吴姓老人在明知路口非公交车停靠点的情况下,趁公交车转弯进站停车间隙拦下车辆强行要求上车,造成现场交通受阻约10分钟。目前,吴某因扰乱公共秩序已被静安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因已年过70周岁,依法不予执行)。
一段时间以来老年人违法甚至犯罪的事件时时见诸媒体,一些人愤愤不平,乃至怪话连连。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呢?在宪法宣传周评论这一现象有着特别的意义。老年人也是一大社会群体,尽管尊老历来被视为美德,但从原则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老年人也要遵守法律和道德,应该给少小之辈做出表率。然而,当下恰恰有些老人为老不尊,甚至任性胡为。屡屡在公共场所惹下事端,摆出一副“我是老人我怕谁”的架式。
虽然对未成年人、老人以及孕妇,我国法律的确有特别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老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依法不予执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75周岁以上的老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适用死刑。
法律的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符合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也是综合考虑了老年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得出的科学结论。但是,就像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也要依法受到处罚一样,年迈也不是违法犯罪的免责牌。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处罚的这位老人已经87岁,尽管依法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民警也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责令家人承担监护责任。
法律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特殊规定,可是对70岁以下一般意义上的老年人并没有网开一面。国际惯例把60岁以上的人群称为老年人,而一些媒体或者传统认识中,也会把50岁以上的人群称为老年人,但是这些“老人”法律上没有特权,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受到惩处。
现实中,五六十岁的人群依然属于社会中的活跃分子,所以这一人群的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也就比较常见。比如今年“十一”期间,轰动全国的北京某商城抢孩子案,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就是几名60岁上下的老年妇女。
这些人违法犯罪的主观恶意也许不是很强,但是行为的性质却很恶劣。一方面他们会有倚老卖老、自以为法律也得让我三分的壮胆心理,另一方面民警在处理这些人的违法行为时也会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怕事心理。这在客观上也助长了一些“老年人”无视法律胆大妄为的行为。
面对一些老年人屡屡违法犯罪,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该免责的免责,不该免责的不能免责,对一些所谓“看着岁数大”的人就讲情面、和稀泥,得过且过,这样就会伤害人们对法治的信仰,损伤对公平正义的信心。
同时,要加强对老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正处在宪法宣传周当中,普法宣传的对象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老年人当然也不例外。一些老年人受其个人经历的影响,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全民守法建设的一个短板。所以街道、社区、居委会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应该承担起对老年人普法的社会责任,在服务好老年人的同时,把法治宣传寓于服务之中。事实上,老年人对社会有更强的依赖感,他们也更能接受社会的影响和教育。
最后要说的是社会服务。这位被行政处罚的吴姓老人已是87岁高龄,他应该不会有违法的故意,他的这种过激行为,其实表达的是对社会服务的不满。公共交通往往是老人孩子以及很多社会弱势群体出行的普遍选择,然而,公交站难找,公交车乱跑,动辄因为修路公交甩站等现象相当普遍,这让他们的出行十分不便。必须承认,服务的问题应该解决好,良好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环境是人们普遍守法的现实条件,也是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