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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重案线索及时通报行政上级

时间:2019-01-24

“公益诉讼”重案线索及时通报行政上级

本报讯(记者 孟亚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入法以来一直备受外界关注。1月22日印发的《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于重大敏感案件线索,应及时向被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机关通报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意见》不仅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履职尽责的标准和应诉的有关规定,更多的是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相关流程进行了规范,比如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诉前程序等等,都体现了严格规范司法的要求。

此次《意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各单位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建立执法情况和公益诉讼线索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由检察机关召集,每年会商一次,确有需要的,可随时召开。

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易发、高发的系统性、领域性问题,可以集中提出意见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办案中的司法不规范等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

《意见》还提到,根据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供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中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和监测数据,以及环保督察等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信息。

检察机关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供已办刑事犯罪、公益诉讼等案件信息和数据信息。

《意见》还提到,对于重大敏感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应及时向被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机关通报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

各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为检察机关办案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如协助做好涉案污染物的检测鉴定工作等。检察机关可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要求,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意见》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鉴定委托难问题也进行了明确。

《意见》要求,适当吸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鉴定检测机构,加快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针对鉴定规范不明确、鉴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加快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标准规范的修订、制定等工作,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

此外,还将探索完善鉴定收费管理和经费保障机制。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指导地方完善司法鉴定收费政策。与相关鉴定机构协商,探索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时先不预交鉴定费,待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与有关部门协商,探索将鉴定评估费用列入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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