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马学玲)新出台并于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申诉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立案。
20日,最高法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则4000余字的司法解释共二十七条,旨在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进一步规范赔偿监督案件的处理程序。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何为国家赔偿监督?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解释称,实质是指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监督,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赔偿委员会决定有三种法定的监督途径:一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二是法院内部监督,三是检察院监督。
“这三种途径互为补充,都能起到维护权利、纠正错误的效果。一般说来,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是最通常使用的监督途径,各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大部分申诉案件也缘于此,所以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有效发挥国家赔偿监督功能的重点。”上述负责人说。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规定》用较多的篇幅来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利。
具体而言,对于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诉应该递交的材料、何种条件符合立案受理,赔偿委员会在申诉审查阶段的审查范围、方式、期限、处理结果等,上述《规定》都进行了详细规范。
其中,《规定》第五条明确,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是申诉状,二是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书,三是法律文书,四是其他相关材料。
《规定》第六条明确,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立案:(一)申诉人具备本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三)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
《规定》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赔偿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充分保障申诉权“,上述负责人指出,国家赔偿法修改前,赔偿申诉一般理解为是一种宪法性的民主权利。这次制定司法解释,将申诉权利的行使落到实处,畅通申诉渠道,保障权利行使,促使申诉问题遵循法定渠道解决。
“并且本《规定》没有对申诉人的申诉期限进行限制,也非常有利于申诉人充分行使申诉权。”上述负责人强调。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