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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解读《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 适用范围涵盖绝大部分作业类无人机

时间:2019-02-13

民航局解读《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央广网记者 高艺宁 摄)

央广网北京2月13日消息(记者 高艺宁)当前,国际上对民用无人机运行尚无成熟管理经验。2019年2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该咨询通告已在民航局官方网站公布。

13日,在民航局新闻发布会上,民航局空管办副主任陈向阳对该咨询通告进行了解读。记者了解到,该咨询通告发布后,志愿申请人在某些典型运行场景下的无人机试运行,将得到批准实施。

同时,试运行评估和审定将使用运行风险评估的科学方法,针对地面、空中的运行风险进行防控。这也将为无人机管理建立标准和法规体系夯实基础。

陈向阳告诉记者,该咨询通告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特定类民用无人机运行,包括起飞全重在25公斤至150公斤的无人机运行,也包括7公斤至25公斤、运行风险较大的特定种类无人机运行,以及150公斤以上、运行风险较小的特定种类无人机运行。

“应该说,该咨询通告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了起飞全重7公斤以下的无人机运行,以及植保无人机、无人飞艇以外的大部分无人机运行均可适用,涵盖绝大部分作业类无人机。”陈向阳说。

运行风险评估方面,该咨询通告明确,将采用特定运行风险评估方法。该方法是基于地面和空中风险,提供一整套逻辑过程来分析拟实施的运行内容,使无人机运行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下进行。

据陈向阳介绍,民航局将统一管理全国民用无人机试运行的审定、监察工作,并由无人机运行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以减少各运行管理相关方(层级)的重复性评估,提高评估和审定效率。审定流程包括受理申请、安全评估、运行验证、试运行批准四个主要步骤。

另据记者了解,由于无人机运行涉及空域、航空器及操控人员等诸方面,试运行审定小组通常包括飞标、适航、空管等方面人员,民航地区管理局参与无人机试运行审定小组工作。

陈向阳表示,随着试运行时间和运行经验的积累,民航局将向志愿申请人签发不同阶段的试运行批准函,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包括地理范围、场景范围、时间范围等。具体可向民航局空管办咨询,电话:010-64091659。

记者了解到,根据上述场景批准流程的完善,民航局相关部门适时发布相关信息通告。待相关法规(即:《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航空规章(CCAR-92部)出台后,上述信息通告将按运行风险和责任的大小,分别转化为相关法规要求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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