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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带动就业岗位200余万个 进出口值达5.1万亿元人民币

时间:2019-02-22

央广网北京2月22日消息(记者刘一荻)近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提出要赋予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新使命,将其建设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高地。日前,海关总署自贸司主要负责人对文件进行了解读。据了解,1990年至今,我国根据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跨境工业区等6种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12年起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并将原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截至目前,我国共有14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中综合保税区共96个。

海关总署自贸司主要负责人表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已成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建设的重要平台,在承接跨国企业转移、促进外贸增长、带动国内产业升级、稳定地方就业、推动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作用;吸引了三星、富士康、戴尔、惠普、空客和波音等世界知名生产制造企业和一大批现代物流、服务企业入驻,创造了200多万个直接就业岗位。2018年,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进出口值5.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0.8%,占同期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16.9%。

伴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的深度融合,国内外市场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导向的发展定位和配套政策制度已从“以外为主”向“内外兼容”转型升级。海关总署会同14个部门研究起草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并于今年1月2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记者了解到,《若干意见》共提出21项任务举措,着力解决综合保税区现存的问题瓶颈,同时促进引导综合保税区培育新业态。

亮点一:完善政策功能,着力打通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按照综合保税区原有的出口导向型发展定位及政策设计,区内从事生产、贸易的企业均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从2016年10月起,海关总署在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可以纳入增值税抵扣而降低税负成本,受到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欢迎。《若干意见》中明确表示将在综合保税区中继续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并释放企业产能,允许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解读指出,这两项措施打通了综合保税区连接国内市场的障碍,便于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亮点二: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若干意见》中提出“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记者了解到,下一步,海关总署将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作业流程,简化核批事项和核批手续,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便于企业更好地自律管理,自主经营。海关总署自贸司主要负责人举例称,对于备受关注的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检验项目,海关将实行“先入区、后检测”以及“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等监管创新。

亮点三:推动“放管服”,着力解决“痛点”、“堵点”问题

《若干意见》提出简化境内区外货物进出区管理,允许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企业不要求退税且不需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由企业自主选择非申报方式入区,海关实施后续监管。解读指出,这一意见或顺应了企业对接国内市场的需求,服务企业的经营发展。例如,允许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突破现行的进口汽车“落地征税”政策,有利于降低汽车进口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也将进一步扩大进口、拉动内需。

亮点四:多措并举促进研发创新,着力培育新兴业态

《若干意见》提出赋予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最高信用等级,区内进口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允许研发企业消耗用原料据实核销,支持研发创新机构入区发展,提升创新竞争力。记者了解到,为支持医疗设备研发,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用于研发、展示的医疗器械,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分析认为此举或有利于加速国际先进医疗设备技术的吸收和利用,带动健康产业创新发展。同时,保税区内还将支持开展全球维修、检测、再制造业务,促进区内产业向制造业两端延伸,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亮点五:率先复制推广创新制度,着力打造高水平开放新平台

此外,《若干意见》中还提出“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进一步拓展综合保税区的改革创新空间,最大范围释放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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