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现场(图片由最高人民法院提供)
央广网北京2月26日消息(记者朱敏 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国家司法救助,作为司法领域最大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2014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标志着我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设层面基本完成。2016年,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救助的概念、功能等,确立了统一立案和处理机制。
日前,最高法进一步发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等三个司法文件,从程序上完善了司法救助的启动、办理、资金支付等环节,已于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浙江台州的刘某在一场刑事案件中被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台州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被害人的父母59万余元。但宣判以后,被告人没有能力支付。受害人父母因为给儿子看病已经支付了医药费14万元,靠举债度日。并且在儿子去世以后,父母无偿捐献了儿子的肝脏和肾脏,挽救了三位器官衰竭患者的生命。后经浙江高级法院法官依法告知,被害人的父母向法院提出了救助申请。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金9万余元。
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介绍说,本案中,浙江高院在审判程序中对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进行了核实判断,然后,以职权告知了申请人可以提出救助申请。同时,重点考虑了父母捐献儿子器官这个情节,决定用足、用好救助金。这个司法救助案例既缓解了被害人家庭的急迫困难,又褒奖了申请人的善举,从而在物质上、精神上给予申请人一定程度的精神慰藉。
现实中,被告无力赔偿被害人的情况比比皆是。根据最高法2016年发布的《意见》,符合8种情形的应当予以救助。其中,第一个规定情形就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这8种情形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也是常见现象。河北省邯郸市的农民常某2015年不幸遭遇车祸,致一级伤残。虽然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61万元,但肇事者家中困难,东拼西凑才交了4万多元,剩下的赔偿款一直执行不到位。
祝二军介绍,邯郸中级法院发现常某家在农村,没有其他工作和经济收入,生活特别困难。同时,常某因交通事故致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高达50多万元,仍然需要继续治疗,整个家庭负债累累,陷入绝望之中。该中院就认为常某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根据其受伤程度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决定给予常某司法救助金13万元。
2018年,全国各级法院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达4.62万件,救助涉案困难群众5.75万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0.75亿元。不过,我国司法救助仍处于起步阶段,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依然存在。配套规则正在逐步完善。
日前,最高院公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三个司法文件。最高法赔偿办主任刘竹梅介绍,《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告知提出救助申请和当事人自行提出救助申请两种准入形式,细化了包括立案受理案件办理,作出规定申请和发放救助金等环节在内的办案全流程规定,明确了各环节的办案期限。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在处理原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相关人员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原案件相关人员不经告知直接提出救助申请的,立案部门应当征求原案件承办部门及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祝二军表示:“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这两种启动渠道的具体操作性的内容。另外,根据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我们在文书样式中专门设计了两种样式,就是申请须知和申请登记表。这两个指引性比较强的文书样式,方便涉案困难群众及时有效地提出救助申请。”
记者发现,最高法提供的司法救助文书样式中清晰写明了可以申请救助的情形和不予救助的情形,以及申请方式与应交材料,一目了然。刘竹梅透露,为进一步推动司法救助工作,四级联网的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信息平台有望今年上线运行。
刘竹梅表示:“我们现在有一个非常好的契机,就是法律援助的立法正在进行当中,我们希望能够借助法律援助的立法,那么对于我们司法救助的工作能够有所推动。联合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强国家司法救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探索建立更多有效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