蟹黄蟹肉竟由死蟹制成?诉他!
死蟹加工制成的蟹黄蟹肉流向百姓餐桌,群众利益受损,检察机关如何发力?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涉大闸蟹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尘埃落定――2019年2月26日,相城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肖营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拘役不等刑罚,部分适用缓刑,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承担惩罚性赔偿金、赔礼道歉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支持。
立案监督:销售死蟹制品涉嫌犯罪
2018年10月初,相城区检察院发现一条加工死螃蟹的案件线索――有人收购死蟹并贩卖由死蟹制成的蟹黄蟹肉。
发现线索后,相城区检察院立即成立专案组介入案件调查。经过办案检察官多次与执法人员摸排研判,认定涉案窝点确实存在加工死蟹制品的行为,且据群众反映,该行为已持续了较长时间。
百姓误食死蟹,危害程度有多大?生产、销售死蟹加工制品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带着种种疑问,办案检察官与执法人员一起走访了养殖户、营养学专家,最终得出一致结论:死蟹体内的细菌会迅速繁殖、扩散到蟹肉中,分解蟹肉中的氨基酸,产生大量有害物质。食用死蟹者可能产生呕吐、腹泻、腹痛等症状,危及身体健康。
在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后,办案检察官认为加工销售死蟹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中“贝类、淡水蟹类、龟、鳖、黄鳝应活体加工,其冷冻制品应在活体状态下清洗(宰杀或去壳)后冷冻”的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也就是说,本案相关人员可能已经涉嫌食品安全犯罪。
2018年10月30日,相城区检察院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件线索。相城区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于当天夜间在昆山市的一家冷冻厂内,当场查获大量死大闸蟹、蟹肉、蟹黄、蟹膏等物证,并将现场人员控制。
精准核查:提取电子物证夯实定案证据
“涉案现场触目惊心,一筐筐的死蟹及残肢散发着刺鼻的腥臭味,一些塑料筐里还堆放着蟹黄蟹膏半成品。”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的办案检察官何俊强回忆道。
在涉案现场,何俊强对死蟹、蟹黄、蟹膏等如何分类封存、称重、抽样、送检等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对扣押查封全程录像,并立即对查获物品抽样后妥善储存并送检,以防加剧变质。经初步称重,案发现场的死蟹及蟹制品总重约2.86吨。
经权威部门鉴定显示,现场查获的蟹黄蟹肉,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蟹制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数值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窝点利用死蟹加工食品持续时间已不短,问题食品势必流入市场供给不特定的消费者食用,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在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必须对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过专案组认真研究,案件不断走向深入。
何俊强告诉记者,办理该案不仅要得到扎实可靠的刑事犯罪证据,公益侵害证据也要十分充分,这样才能顺利提起公益诉讼。从相似的案件来看,“账本”是定罪、公益赔偿的主要依据,因为能够直接证实到底售出多少问题食品,进而确定公益受损程度,但该案最棘手的就是没有“账本”。
鉴于该案侦查机关扣押了多部涉案手机,何俊强建议公安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制作电子物证勘验报告,全面展示手机内隐藏的信息。电子物证勘验报告果然大有玄机,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将该案脉络真实显现出来,案件各环节都有聊天、转账记录可以印证,相关人员的涉案金额也得以确定。
指控犯罪: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促办精品案
2018年12月7日,相城区检察院对主要犯罪嫌疑人肖营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月2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相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29日,该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对肖营帐等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1月29日,该案一审开庭审理,6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代表、企业代表应邀观摩庭审。相城区检察院检察长朱文瑞担任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法院院长徐建东担任审判长同庭履职办理该案。
据调查,2017年至2018年10月间,在苏州务工的肖营帐与妻子刘洁从岳清轩、干桃珍处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的大闸蟹,夫妻二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在苏州市相城区、昆山市私设蟹制品加工点,单独或雇用工人将死蟹煮熟后加工成蟹黄蟹肉,分别销售给郑琪等人。郑琪购得的蟹黄蟹肉销售至外地并制作成菜品供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食用。
庭审中,针对死蟹的危害、公益诉讼诉求的依据等争议焦点,朱文瑞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答辩,并代表检察机关发表了出庭意见。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肖营帐、刘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岳清轩、干桃珍明知被告人肖营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其提供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琪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2月26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肖营帐、刘洁、岳清轩、干桃珍、郑琪等5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拘役不等刑罚,各并处2000元至9万元不等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处五名被告人共计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9.09万元,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报北京3月8日电)
徐日丹 王金艳
徐日丹 王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