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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对内资和外资监管适用相同法律

时间:2019-03-09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说明

对内资和外资监管适用相同法律

昨天下午,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2018年12月下旬,外商投资法首次提请审议。

今年1月29日至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二审,并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草案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在准入后享受国民待遇,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

外商投资

具体包括四类情形

草案分为6章,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41条,对新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作出了基本的、明确的规定。

王晨说:“外商投资法是新形势下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活动全面的、基本的法律规范,是外商投资领域起龙头作用、具有统领性质的法律。”

他介绍,外商投资法重点是确立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建立起新时代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

王晨提到,“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在准入后享受国民待遇,国家对内资和外资的监督管理,适用相同的法律制度和规则。”

草案对外商投资进行了界定,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四类情形:一是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是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草案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政券、保险等金融行业,或者在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王晨说。

制定有关法律

应征求外商企业意见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为了积极促进外商投资,草案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王晨说,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草案规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草案还提到,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给予优惠。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指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保护合法权益

设“投资保护”专章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草案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设“投资保护”专章。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王晨说。

草案提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草案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草案还提到,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投资者反映的问题。

投资准入阶段

给予外商国民待遇

“外商投资管理”也是草案的重要内容。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进一步规定,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商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草案提到,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国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王晨说。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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