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平 不允许司法放权后出现“灯下黑”
上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即“五五改革纲要”,其中明确院庭长权力清单和监管职责、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等,备受社会关注。
昨日,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接受新京报专访。新京报记者 陶冉 摄
3月11日,领衔制定“五五改革纲要”的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对本轮司改进行解读。
李少平表示,绝不允许放权后出现“灯下黑”的问题。院长、庭长在权力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干预案件;相反,院长、庭长该管的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怠于行使监督管理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使无辜者蒙受冤屈,而且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还会损害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
防范冤假错案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多措并举,也需控辩审等诉讼主体凝聚共识、共同推进。――李少平
谈“五五改革纲要”
让人民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京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五五改革纲要”,涉及65项改革举措。此前的“四五改革纲要”也是65项改革举措,落地情况如何?
李少平:2018年是“四五改革纲要”的收官之年。截至2018年底,纲要确定的65项改革举措都已全面推开,涉及改革文件256件、重大改革试点24项,11项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规定。通过推进“四五改革纲要”,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已搭建完成,重大改革领域均取得实质性突破。
“五五”与“四五”一脉相承,都保持了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都是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
新京报:“五五改革纲要”有没有具体的时间表?
李少平:“五五改革纲要”虽然是未来五年的改革规划,但推进落实的任务非常紧迫。
按照中央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改革任务,绝大多数要在2020年完成。
纲要发布之日起,各项工作就得紧锣密鼓开展起来,努力把“规划图”变成“施工图”,把“时间表”变成“计程表”,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我们已将“五五改革纲要”确定的65项改革举措分解为160多项改革任务,进行项目式、台账式管理。
谈院庭长权力清单
院长、庭长该管的不愿管 应追究责任
新京报:“五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完善审判监管机制,明确院庭长权力清单和监管职责,健全履职指引和案件监管全程留痕制度。这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李少平:这是关于“完善审判监管机制”的基本考虑。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是深化司法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将“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为“还权于法官、合议庭”+“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运行机制,是审判权运行机制的一次螺旋式上升。
我认为,还权于法官、合议庭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完善审判监管机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二者同等重要;完善审判监管机制是确保放权不放任,落实宪法责任,保证案件质量,防止廉政风险的重要举措。
新京报:明确院庭长的权力清单与领导干预案件的边界在哪里?
李少平: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文件规定,对于“四类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等),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并视情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对于审判质效、办案程序、纪律作风中存在的问题,院长、庭长应当依职权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绝不允许放权后出现“灯下黑”问题。
总之,院长、庭长在权力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干预案件;相反,院长、庭长该管的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怠于行使监督管理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谈放权与监督
放权与监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体两面
新京报:那么如何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
李少平:我认为,放权与监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体两面。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院庭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出台更加精细化、更具操作性的文件,确保院庭长依法履职,责任制落实到位。
新京报:这方面总的思路是什么?
李少平:第一要坚持于法有据。严格以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三大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依法设置权责,合理划定边界。第二,坚持监督有序。权力、责任清单的范围应当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改革精神,不能用行政命令式的手段规制审判权力,不能超越职权直接改变审判组织的结论。
此外要坚持全程留痕。所有审判监督管理行为都应当可记录、可查询、可追溯,不能脱离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制度平台或办案平台任意表态。
最后还要坚持权责统一。权力清单应当与责任清单逐项对应,不允许有不受责任制约的特权,科学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谈冤假错案
防范冤假错案是一个系统工程
新京报:过去五年,人民法院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有哪些进展?
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提出指导意见,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或者变通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46起,涉及94人,提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2014年至2018年,各级人民法院共依法宣告4868名被告人无罪,依法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
新京报:你如何看待冤假错案这个问题?
李少平: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使无辜者蒙受冤屈,而且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损害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
2018年,人民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依法健全刑事辩护制度等方面都做了不少创新。
应当指出的是,防范冤假错案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多措并举,也需控辩审等诉讼主体凝聚共识、共同推进。当前,社会各界对防范冤假错案已经达成高度共识。人民法院将抓住难得的历史契机,以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抓手,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建立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京报记者 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