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是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消协曾在今年1月发布了2019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主题是“信用让消费更放心”。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应该纳入商家信用体系考评的重要内容。调查显示,超过85%的受访者接到过骚扰电话、短信等,遭遇过个人信息的泄露。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明文规定,但现实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仍屡见不鲜。北京一中院结合近三年来审理的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典型案例,详细解读相关规定。
案例一:网上订机票收到诈骗短信 消费者起诉航空公司和购票平台
庞先生委托同事鲁先生通过去哪儿网购买东航机票,之后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中显示有他搭乘航班的起飞时间、降落时间、机场名称、航班号。庞先生说:“挺可怕的,骗子竟然会未卜先知,我的信息就被收集了。作为航空公司和订票平台,负有对我的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因为这个锁定太明显,如果信息泄露,也只有它们才有可能把我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骗子公司。”
庞先生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去哪儿网和东航在各自官网向他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北京一中院二审认为,东航和去哪儿公司存在泄露庞先生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并且存在过错,判决两公司分别在自己公司官网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庞先生赔礼道歉三天。
北京一中院法官助理唐兴华分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了明确的规定。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法官进一步分析指出:“旅游平台、航空公司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它有义务和责任去保护好这些个人信息免遭泄露,而事实上它也有能力。如果经过审查,它的行为存在泄露消费者隐私的高度可能性,而现有证据又不能证明它自己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这时应认定经营者存在过错,承担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
案例二:消费者病情、病史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传播
存女士曾在北京市肛肠医院做了手术,后发现道客巴巴网站上存有涉及自己姓名和手术名称,名为“手术视频目录精品”的文档,经交涉,网站经营者当天删除了涉案文档。存女士起诉后败诉,因为她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交涉之后被告公司仍实施了传播涉案文档的侵权行为。
法官助理刘雅 提示,存女士此案败诉是因为缺失核心证据,而最高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对此类信息保护有明文规定。她说:“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病情、病史属于个人隐私,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公开和传播。”
案例三: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与秘密的隐私权
从2014年5月起,乐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视频上公开刘女士的真实姓名、籍贯、年龄,称其是“变性人、在泰国做的手术”等。刘女士起诉法院判决作为涉案视频发布者的乐视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唐兴华分析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与秘密的隐私权,行为人实施了窥探、宣扬、公布、散布、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四:消费者肖像属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不能随便用
张女士剪发后,让理发师帮忙拍照,后来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理发店当做宣传广告,张贴在理发店宣传栏中,并在公众号上进行宣传使用,且对面部未进行任何模糊处理。起诉理发店后获得法院支持。刘雅 表示:“任何人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之前,不得擅自将他人形象制作成为肖像,如拍摄照片、画成油画等。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保护肖像权的意识,以免权利受损害。”
案例五:网络购物 卖家依法负有对买家信息保密的义务
李女士网购后因与卖家对商品规格及质量产生分歧,协商未成,就退货并向相关部门对卖家服务进行投诉。之后频繁遭到卖家电话骚扰,且在浏览相关商品时发现,自己的购买记录、手机号以及家庭住址被卖家公开在网上,且用语言对其进行谩骂和攻击。起诉后,法院认定卖家构成对李女士隐私权的侵害。
刘雅 指出:“消费者不要随便在网络空间或公共场所提交个人信息,尤其是将姓名、手机号和工作单位等信息一次性提供出去。确有必要提供的,要可与相对方约定保密义务或查看相对方是否有保密机制。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不当使用并造成损害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