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民意――
严禁对水下文物进行商业性打捞
文化和旅游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水下条例》)3月19日对外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严禁盗捞哄抢私分藏匿
倒卖走私水下文物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水下条例》修订草案基本维持原有章节结构,主要修改对水下文物保护职责划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发现报告制度与现场看管措施、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水下考古、出水文物登记入藏等内容和程序进行补充。
同时,根据水下文物考古工作的特殊性和现状,明确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并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实施,根据有效利用、统筹兼顾的原则指定收藏出水文物,体现水下文物保护的国家属性,防止地方利益对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结合水下文物保护实际,进一步明确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划定公布程序和保护要求,并允许进行调整,便于地方操作执行。
此次修改增加了水下文物保护的禁止条款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限制措施;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明确禁止商业性打捞的规定。
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严禁盗捞、哄抢、私分、藏匿、倒卖、走私水下文物等行为。严禁对水下文物进行商业性打捞。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以及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采砂、排污、倾废等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上述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保证水下文物的安全。
利用水下文物资源
可设立考古遗址公园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送审稿还增加了水下文物利用的内容。
“利用水下文物资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依托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水下文物保护区,设立水下考古遗址公园。”
修订草案送审稿进一步明确了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增加政务处分内容。
“相关部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据悉,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4月18日前提出意见。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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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物包括什么?
《水下条例》第二条指出,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
(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一九一一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水下文物保护区如何划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划定水下文物保护区,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水域管理使用单位的意见,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涉及军事管理区的,应当征求国家军事主管部门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下文物的考古工作进展或者水下文物分布的实际变化,对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范围作出调整。
出水文物怎么保护?
打捞出水或者考古发掘出水的文物,应当由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及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有效利用、统筹兼顾的原则,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出水文物。经依法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水文物作为科研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