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20日消息(记者许大为)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3月17日,从贵阳开往北海的D3563次列车上有名旅客突发疾病,紧急状况下,正在列车上的女医生陈瑞及时伸出援手救治。但随后列车工作人员却要求女医生出示其医师证,并要求医生写出情况说明,事件发酵后在网络上也引发了不少讨论。
3月19日,南宁客运段对于此事发布了致歉说明,称出示医师资格证并非规定的程序,而留存联系方式和现场救治情况的意图,主要是为了便于旅客后续能在医院得到更好的救治。只是列车工作人员没有做好沟通解释的工作,造成了误解。那么事情的来龙去脉究竟是什么样的呢?像在列车上这种特殊的公共空间实施急救,又有什么规则可循呢?医生关键时刻救死扶伤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呢?
3月17日中午,从贵阳开往北海的D3563次列车行驶到柳州至南宁区间时,列车广播紧急呼叫,“三号车厢内一名乘客不舒服,如有乘坐列车的医务工作者请提供帮助。”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耳鼻喉科医生陈瑞听到广播后立即赶往三号车厢。
现场求助的是一位年纪四十多岁的男性乘客。经过现场问诊和认真查体后,陈医生发现该男乘客精神尚可,只是左脐周压痛明显,考虑男乘客可能是胃肠功能紊乱、肠炎,建议他吸氧,同时使用列车上备用药箱里备存的藿香正气丸,让患者口服。随后,该男乘客表示腹痛感逐渐缓解。陈医生建议他下车后及时到医院诊治,以确诊和排查是否有其他疾病发生的可能。
但就在陈瑞处理完准备返回所在车厢时,却被列车乘务员叫住,并让她出示医师证。“‘你能出示一下您的证件吗’,我就说什么证件,他说医生证。后来我告诉他我们医生一般不会随身携带这个证件。他就让我把身份证和车票给他登记,过后让我写了一个书面证明。”陈瑞说。
乘务员的这些做法在陈瑞看来是为了免责,可以理解。但是她质疑,自己出于好心来救治病人,却有可能要为救治后果负责。“态度也好,流程也好,一点问题都没有。我唯一质疑的是,它给了你们一个取证的途径,然后你们能保护自己,那我们谁来保护?你们取证完了之后,万一我的处置不得当怎么办?而且还涉及到一个问题,那不是我的执业地点,那个病也不是我的执业范围,那我怎么办?我是不是在救治的过程中甚至先签协议、先免责,然后才能去看?”陈瑞说。
此事在网上的迅速传播也引起铁路部门的重视,3月19日,南宁客运段通过微博发布致歉声明表示,对及时施以援手的陈医生及所属医院表示诚挚的谢意。为了留存与救治相关的资料,列车工作人员征询陈医生是否有医师资格证等证件,并对周围旅客、救治过程留下有关文字及影音资料。南宁客运段副段长冯蔚说:“我们的制度没有规定医生在站车场所救治旅客时要出示医生资格证,但通常会请求救治医生留下姓名、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这么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旅客后续治疗时其他医生能联系上救治的医生,了解当时的病情。”
声明表示,在处置过程中,列车工作人员未向陈医生作好沟通解释,造成了误解,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反映出对突发状况考虑不周、处置方式欠妥的问题。今后将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流程,努力改进服务工作。
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宏斌认为,列车工作人员确实有必要了解参与救治人员的救治资质和能力,以免误诊误治,但要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作为承运人来讲,它通过广播去寻找医生进行救治,从严谨的角度来讲,有必要对参与救治人员的资质、救治能力等等进行一个了解,以免误诊误治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以免对参与救治的医生,对她的情感上造成一种伤害。之所以造成这么一种情况,就是因为我们国家在这一方面还是缺少文字性的规定。”钟宏斌说。
对陈瑞医生所担心的在列车上救人是否需要承担风险的问题,钟宏斌律师表示,乘客、铁路部门、参与救治的医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是非常明确的,除非存在重大失误或主观故意,医生不需要对承担责任。
钟宏斌说,铁路部门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障旅客在旅途当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游有尽力救助的义务。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旅客有伤亡事故,承运人要对旅客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这种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责。参与救人的女医生听到广播之后赶到现场对旅客救治,其行为跟承运人之间形成一种委托法律关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该女医生在救治病人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其对旅客的伤亡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19日下午,广西卫健委通过官方微博称,陈瑞这种发扬人道主义和救死扶伤精神,保护人民健康的行为,符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规,值得表扬和肯定。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属超范围执业,希望全区医务工作者要向陈瑞医生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