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20日消息(记者杜希萌)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交通运输部昨天(19日)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网约车、汽车分时租赁和共享单车等交通新业态资金和押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明确包括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在内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用户押金,如确有押金在。用户申请退还时应于当日退还。
去年12月,北京市民李女士在自己的ofo小黄车App上申请了退押金,直到现在,仍然有超过800万人排在她之前,押金退还遥遥无期。
李女士告诉记者:“冬天申请的,到现在也没人理我。当时我没担心押金,他们也承诺十五个工作日退还,不会不退这个押金的。没想到到现在还是没有实现。”
包括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在内的交通新业态所收取的用户押金,由于此前缺乏有效的监管,往往陷入企业挪用、用户难退的窘境。此次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共享单车等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说,这些要求实际上在此前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早有明确。他指出,《指导意见》里面很明确的鼓励企业免押提供服务,用户同意以后可以用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但对收取用户押金的,相关运营企业一定要承担起主体责任,严格押金的使用管理。这个要求在一些共享单车企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所以押金安全和稳定风险就比较突出。
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运营企业收取押金,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其中,采用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运营企业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集中退还及退还期限超期等特殊情况,联合存管银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建立用户押金退还的应急保障机制,必要时,由运营企业先行垫付资金退还用户押金;而采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用户押金,在用户存入约定数额的押金并冻结,企业才予以服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程会强认为,这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个创新之处。选择个人的结算账户,就解决了当前用户对自己的资金不透明不放心的疑虑。运营企业所设立的这些账户,是采用了一种多方监管的方式,既有用户的监管,还有合作银行的监管,同时还有地方主管部门的监管,通过这种立体化、多角度的监管,形成一种有效的企业的自觉。结合起来,就形成了一种有效的、立体的监管体系。
新规明确,运营企业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应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
程会强认为,新办法从根本上确定了“押金”的性质和作用。他指出,押金本身在法律意义上是一种保证金,现在出现的问题就是因为一些运营企业没有让押金发挥它的本来作用,而是挪用作为其他的一些资金,最后因为大规模的退赔造成了一些社会上的问题。新办法通过严格的规范还原押金的本质,能够保护用户的权益。
对备受关注的共享单车押金退还难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押金,应当按规定划转到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明确强调,企业要依法合规,规范管理,专户管理,如果租车人需要退押金的时候,必须要及时的退付。这些相关的规定需要有关的企业严格的落实下去。
长期关注共享单车押金监管问题的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措施,实际上是给之前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打补丁”,细化且更具操作性的措施,将有效解决目前押金监管中的一些突出问题。
赵占领分析指出,押金的问题必须事先防范,一旦是事后的话都很难解决了,必须防范企业擅自去挪用押金,或者没有把押金存放到专用账户里边。征求意见稿确实有很多突破性的规定,比如要求当天退款;又比如交押金的比例,共享单车不能超过车辆均价的10%,共享汽车不能超过成本均价的2%,这是约定一个上限。
新规还提出,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存管银行应当根据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比例规定为运营企业办理相应资金的转出,当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比例接近40%时,存管银行应当向运营企业进行预警,等于或低于40%时,除退还用户情形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支出。
程会强说,这同样是为了给用户吃一颗“定心丸”。要求备付金不能低于40%,这是为将来可能出现应急机制提供了一个经济基础。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再次明确了,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企业对其收取的押金、预付金等需要每季度、每年上报。赵占领提醒,如何确保企业上报数据不钻空子,还需要确保“协同监管”落到实处。他认为,仅靠企业自己去报送数据,然后银行来对账,这种方式还不足以完全防范。需要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主要是靠执行,靠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去运营企业查数据,来确保它所提交的数据是真实的、完整的。
据了解,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此次意见反馈将截止到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