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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将整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为期6个月

时间:2019-03-19

央广网北京3月19日消息(记者王晶)针对央视3・15晚会曝光重庆部分药店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国家药监局今日(3月19日)下发《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在全国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将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对外公示并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图片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整治,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威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

国家药监局要求,整治中将组织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将药品零售企业“挂证”整治与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票据管理等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相结合,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整治时间表,包括自查整改、监督检查等阶段。在自查整改阶段,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主动进行整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属地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

今天下午,记者从国家药监局了解到,5月1日起,各省级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通知》还提出,各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结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注册信息,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国家药监局要求,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外公示。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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