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生态功能重要区林地建风电场
本报北京3月25日电(记者李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加强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监管,禁止在生态功能重要、生态脆弱敏感区域的林地建风电场,依法规范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减少对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的损害与影响,促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通知的有效期为5年。
陆上风电场项目建设多沿地势较高的山脊、山岗布设风机,并配套建设道路和集电线路,点多线长,这些地方既是山地生态系统重要的分水岭,也是生态最脆弱的地带。风电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破坏地表植被,极易造成大面积水土流失,加剧区域生态退化,对森林资源安全和森林生态整体功能发挥影响较大。
针对近年来各地大规模发展风电,风电场项目占用森林和林地面积大幅上升,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野蛮施工、植被恢复不到位等时有发生的情况,通知明确提出,禁止在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沿海基干林带和消浪林带建设风电场。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建设风电场的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
通知要求,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等,在其基础上扩建的风电场道路原则上不得改变现有道路性质。风电场新建配套道路应与风电场一同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风电场配套道路要严格控制道路宽度,提高标准,合理建设排水沟、过水涵洞、挡土墙等设施;禁止强推强挖式放坡施工,防止废弃砂石任意放置和随意滚落,同步实施水土保持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措施。吊装平台、施工道路、弃渣场、集电线路等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及时恢复植被。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要求,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核准但未取得使用林地手续的风电场项目,应重新合理优化选址和建设方案,加强生态影响分析和评估,不得占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避让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有林地集中区域。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报批、以其他名义骗取行政许可建设风电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野蛮施工破坏林地、林木,未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弄虚作假骗取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风电场项目,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