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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36条措施 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

时间:2019-03-26

央广网北京3月26日消息(记者 高艺宁 孙莹)26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于今日发布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告诉记者,《若干措施》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发布的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系统性、综合性措施,也是首次发布的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规范性、实效性措施。

姜启波指出,出台《若干措施》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是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积极推进落实“惠及台胞31条措施”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两岸交流合作格局、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数据显示,随着两岸交流交往的日益频繁,两岸互涉纠纷和诉讼案件大幅增加,据统计,2008年至2018年间,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台案件年均达5000余件,其中2012年最多,有7000余件。

据姜启波介绍,《若干措施》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为主题,以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为主线,从四个方面规定了36条措施。其中有12条措施涉及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全面保障台湾同胞的诉讼权利;有9条措施涉及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为台湾同胞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有7条措施涉及加强司法组织机构建设,为服务台湾同胞进一步健全保障机制;有8条措施涉及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绝大部分条文内容均为首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文件中。”姜启波说。

“《若干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从管辖、立案、庭审、执行,到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强制措施运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审判管理等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都规定了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姜启波介绍称,从主要特点来看,《若干措施》坚持严格依法,着力强化全面平等保护;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际困难;坚持服务融合发展,着力扩大台湾同胞受益面。

姜启波向记者举例,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需要提交生活困难等证明,实践中此类证明通常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在起草《若干措施》的调研中,部分台湾同胞反映,因台湾当事人通常在大陆没有户籍,也没有经常居住地或者单位,难以向人民法院出具该证明。针对这一问题,《若干措施》专门规定,对于台湾居民居住证颁发地、在大陆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人民法院可予认可。

姜启波还介绍,针对涉台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许多台湾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有在审判羁押期间会见被告人的愿望,《若干措施》专门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会见申请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应当准许。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措施》努力让更多台湾同胞享福祉得实惠,特别是在第四部分有关参与司法工作方面,积极为台湾同胞铺路搭桥、创造条件,努力做到基本向全体台湾同胞开放。

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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