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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不会降低医保待遇

时间:2019-06-09

央广网北京6月9日消息(记者马车丽)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出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度;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国家医保局解读,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而是通过推进门诊统筹进行替代。

国家医保局表示,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了原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其中,新农合于2003年起开始推行,主要解决大病医疗费用,为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制度的覆盖面,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建立了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小额门诊费用。城镇居民医保于2007年起开始推行,开展门诊统筹,不设个人账户。

新医改推进过程中,提出普遍开展门诊统筹,各地新农合的个人账户逐步向门诊统筹过渡。据了解,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在制度建立初期对培育个人参保意识、促进个人参保缴费、迅速扩大参保覆盖面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额度小、保障不足,共济能力差,易诱发滥用等弊端也逐步显现。中国劳动社保研究院医保室主任王宗凡表示,门诊统筹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共济能力,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个人账户没有互助共济功能,这是它最大的一个缺点。”

此次《通知》要求,实行个人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国家医保局表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相较于原有的个人账户,门诊统筹可以在全体参保人中实现互助共济,符合社会保险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为参保人提供更加公平的医保待遇。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鲁全表示:“把个人账户取消之后,就意味着无论你是大病还是小病,这些费用都从统筹基金里面出,大家用共同的钱帮助那些产生了大额医疗费用的人,才是医疗保险的基本逻辑。”

国家在完善城乡居民门诊保障政策的同时,还不断加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投入,人均财政补助标准逐年提高,2019年财政补助已经达到520元,是2009年的6.5倍。各地推进门诊统筹后,可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报销,比例在50%左右。

同时,对于一些主要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等的门诊医疗费用,也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王宗凡表示:“特别是年度费用比较高的一些门诊的慢性病,纳入到大病统筹基金,跟住院放在一起报销,那么报销水平也比门诊的报销水平更高。它并不会降低待遇,甚至我认为待遇可能是一个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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