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30日消息(记者侯艳 马 刘飞)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社区矫正法草案。草案明确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施社区矫正的程序、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以及为了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保障,结合未成年人特点,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草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了专章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有利于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会人员同时就草案提出意见与建议。
草案第22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予以训诫、警告或者提请有关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春旺来自基层监狱系统,他认为草案对社区矫正机关赋予的权力不够,建议增加其关禁闭的权力。孙春旺说:“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罪犯身份是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是监管场所和环境、措施发生变化。在社区矫正中,如果我们发现了这些违法的可能性和行为,应该赋予社区矫正机关禁闭的权力,禁闭的过程中,报请公安机关是否拘留,拘留以后再报请人民法院是否撤销社区矫正等等。”
草案第47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单位和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于志刚委员在肯定这一条款的同时,提出应该增加条款对矫正对象就业作出一定限制。他说:“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于矫正对象的就业单位,有就业允许或者就业审核或者就业同意的权力。目前在其他国家,包括我国上海市等一些省市地区,对于实施特定犯罪的犯罪人,比如性犯罪的,禁止他从事特定职业,禁止其到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看护机构就业。一方面鼓励为他们提供就业岗位,着眼于回归家庭、回归社会、自食其力,另一方面还要防止非监禁刑情况下给社会带来的危险,设定必要的预防措施。”
一些委员提出,社区矫正法草案缺少“法律责任”专章规定,建议加以完善。韩晓武委员说:“今后在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中,如果法律实施主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了未履行法律职责的问题,依据什么处理,这一块现在是欠缺的。从法律的完整性来说,法律责任部分应该列一个专章。此外,这也是增强这部法律可操作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