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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托养服务首个国家标准明年起正式实施

时间:2019-08-07

央广网北京8月7日消息(记者王晶)我国有8500万名残疾人,其中重度残疾人2500多万名,有托养需求的近千万名。残疾人家庭的负担很重,为了照料他们,家庭成员甚至不能工作,很多家庭也因此陷入贫困。

不过,今后这种状况有望得到改善。今天(7日)下午,中国残联、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据残疾人事业研究中心研究员冯善伟介绍,从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托养服务国家标准即《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托养服务规范》)将正式实施。

这意味着明年起,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将可获得由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的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托养服务。

据悉,残疾人托养服务国家标准是我国残疾人服务领域出台的首个国家标准,于2013年在国家标准委立项,经历了6年的调研和标准制定,于2019年6月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

发布会现场(央广网记者 王晶 摄)

为何选择这个年龄段的残疾人群?冯善伟解释称,以前社会上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主要针对的是16周岁以下或6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群体,在16周岁之后到退休之前这个年龄段的残疾人并没有得到太多服务,但他们又是社会中生活比较困难的群体,急需照顾。“他们虽然已经成年,但是缺乏自我照料和独立生活的能力,给家庭带来沉重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冯善伟告诉记者,本次出台标准的目的,就是要求托养机构能为他们提供基础服务,帮助他们实现自我生活能力的提升,甚至顺利就业,同时也能让他们的家庭成员得到“喘息”的机会。

记者注意到,在人员配置和管理方面,该标准作出了详细要求。比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残疾人社会工作、医疗或康复、就业指导、心理咨询或疏导等专业能力,每年需参加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业务学习或专业培训。

在场所要求方面,该标准要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建筑面积应按照床位不少于10张、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合居型居室人均可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卫生间应配备残疾人蹲位,居室和卫生间应配置紧急呼叫设备,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应为残疾人开展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的功能区。

2017年2月24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的善德养老院,医生正在为老人检查身体。(央广网记者 刘海奎 摄)

在生活照料和护理方面,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对有需求的服务对象进行自助饮食、穿脱衣物等自我照顾能力训练和行走、上下楼梯等室内外移动能力训练。另外,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还应当帮助服务对象提升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例如模拟超市、银行、公共交通等场景,提高残疾人在物品购买、钱币存取、交通工作乘坐等方面的技能,以及为他们制定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培训计划,提供职业介绍、辅助性或支持性就业服务。

实际上,残疾人托养服务国家标准并非“横空出世”,从2007年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托养服务工作会议以来,国务院和各部门包括中国残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快速发展。而在全国托养服务工作会议工作前,北京、上海和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先行先试,开始探索社会化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模式,北京探索的“温馨家园”、上海的“阳光之家”和广州的“康园”等模式均为全国开展托养服务工作打下了基础。

2008年,在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中有三处明确提到“托养”,为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将残疾人托养服务列为残疾人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明确将托养服务作为部分内容写入纲要,这是托养服务工作首次写入残疾人事业的五年规划纲要……

此后十余年的发展,相关政策一直不断发展完善,基本建立了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但目前,残疾人托养服务在我国仍是一个新的领域,该领域当前仍存在不少问题。冯善伟坦言:“比如城乡发展不平衡,东中西部区域差异明显,托养服务的机构准入、人员队伍内部的管理、实施过程评价等还缺乏统一的规范,服务领域的整体专业化水平还不够高等。”

作为残疾人服务领域的首个国家标准,冯善伟谈到,《托养服务规范》的出台,标志着残疾人托养服务发展进入规范期,对国内残疾人托养服务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的提升,以及各地建立健全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化建设提供了指引,也为地方开展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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