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13日消息(记者孙莹 任梦岩)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耗费三年时间、选取71个地标、拍摄5392张照片,周先生终于完成了延时摄影作品《延时北京》。但他却发现,自己的作品居然被淘宝店家以三块八毛钱的低价对外出售。于是,周先生将淘宝店主诉至北京市互联网法院。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昨天(12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淘宝店主侵犯了周先生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被告需在淘宝店铺主页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原告周先生说,涉案视频是将单张摄影作品通过间隔固定时间将之串联起来赋予动态化,后期用软件编辑合成的视频。涉案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申先生未经许可,在淘宝店铺中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其行为构成侵权。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和链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15270元。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昨天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在淘宝店铺出售包含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周先生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在其淘宝店铺主页连续三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本案审判长、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法官张莉莉接受中国之声专访时表示,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通过一系列照片拍摄后所剪辑而成的视频,是否属于“类电作品”,享有相关权利?张莉莉说:“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类电作品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开始在一定介质上形成一系列连续的画面。延时摄影作品跟我们之前所理解的类电作品的一个不同之处,最终的呈现效果是一系列连续的画面,还有主题表达上是有作者富有个性化的选择的,也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在里面。法院认定《延时北京》视频构成著作权法当中的类电作品。”
张莉莉表示,申先生在淘宝店出售视频已经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的被告申先生在淘宝店铺出售涉案视频的时候,并没有表明作者的身份,所以侵犯了周先生的署名权。另外一方面,申先生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向买家提供涉案的视频侵犯了周先生对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申先生在淘宝店铺上出售视频的行为,最终确定侵权行为的成立。”
虽然原告申请赔偿11万多元,但法院实际支持的赔偿只有8000元,张莉莉说,这是因为原告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本案中申先生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他侵权的获利情况,所以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没有办法作为本案的参考,最终法院按照涉案作品的作品类型,还有创作难度,包括申先生的侵权方式、侵权后果酌定的一个数额。”
庭审现场,被告辩称,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情,没有主观故意,这一说法,法院并不支持。张莉莉说:“其实申先生在答辩的时候有提到,他说他不知道这个是侵权的,只是像其他卖家一样出售视频,他认为就是为用户搜集素材,其实做了好事,但实际上他无意当中侵犯了周先生的著作权。对于淘宝店主来说是一个出售行为,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如果著作权人要求支付相应的报酬,应该达到著作权人的要求,而不是随意进行搜集整理出售,这是要构成著作权法当中的侵权行为的。”
张莉莉法官提醒,以个人使用为目的购买相关作品的普通用户,如果将其用作商业用途进行公开传播,也会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有一些视频著作权人会在网络上售卖,售价分两种,一种是有商业用途,价钱会高,一种是个人用途,价钱会低。我建议如果广大网友采用个人使用的付酬式取得视频,不要在公开环境中予以传播,仅仅用于个人就可以,如果用于传播或者用于其它方式,也会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