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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

时间:2019-08-24

央广网北京8月24日消息(记者侯艳 张明浩)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23日)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常委会与会人员针对遗体捐献、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等热点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热点一:自然人死亡后,亲属是否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其遗体?

为了鼓励死后遗体捐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吸收了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增加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多位委员建议删除这一规定。杜黎明委员认为,在人体捐献问题上应尊重自然人特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的意愿。郑功成委员指出:“对于遗体的捐献还是不要太急了,相信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自觉参与到捐献者的行列中来。我担心很多人可能因此一条产生心里不安,担心死后遗体被处理了,如果再加上捐献遗体还有经济补偿,可能还会有更多的问题。”

陈斯喜委员也指出,现在器官买卖现象依然存在,如果作出上述规定,是否会出现应该治疗的放弃治疗、应该抢救的放弃抢救的情况?他建议,应该先研究好如何避免这些不良后果,再作出相关规定。

热点二:个人信息如何界定?如何防范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将个人的电子邮箱和行踪信息纳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与会人员普遍赞成扩大个人信息的范围,但部分委员同时指出,这仍然无法涵盖个人信息的全部内容。庞丽娟委员说:“像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属于非常重要的个人信息,结合现实中被泄露或被其他人不合理恶意使用,给人造成困扰、干扰甚至严重影响的情况。”

欧阳昌琼委员建议:“个人信息应当是指自然人独有的,通过这些信息能够鉴别他本人的特征、个人专属的财产(如个人账户及其个人财产),建议对‘个人信息’,通过概括加列举的形式予以界定,避免挂一漏万。”

草案规定,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欧阳昌琼委员、吕薇委员等提出,日常生活中会遇到办理业务时被收集与该业务不相关的个人信息,建议草案作出规定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

热点三:医疗损害责任规定还需细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位与会人员提出,这样的规定不够明确。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黄俐波说:“因为发达地区的医院和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医院,诊疗水平有明显差距,‘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要明确一下,这个‘当时’是指这个时间其他的发达地区的医疗诊疗水平还是当时本院、本地区相应的诊疗水平,建议这一点要明确。”

草案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孙燕说,“不必要的检查”难以界定,在现实中比较难操作。“疾病是比较复杂的,并且受到不同级别的医生临床经验的影响,开具的检查种类和数量是不一样的,这些检查的目的都是为了疾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当然也不排除个别的医务人员受到绩效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开具大的检查,但是我认为开具大的检查主要应该受到医德的约束和医院医疗规范的约束。如果把‘不必要的检查’纳入到法律条款,今后操作起来可能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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