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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伪卡盗刷、银行卡网络盗刷该谁承担责任?最高法出台规定

时间:2021-05-27

央广网北京5月2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作为一种便捷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在我国得到广泛使用。近年来,在申领、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因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银行卡盗刷在侵害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影响了银行卡支付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潜藏着较大的风险。

伪卡盗刷、银行卡网络盗刷,谁来承担持卡人的损失?持卡人可以凭借哪些证据向银行索赔?什么情况下银行不承担责任?25日,最高法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回应。

 

实践中,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分析:“银行卡盗刷交易认定的着眼点是‘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而这个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权交易。如果是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它的实质是持卡人的授权交易,不在这次发布的《银行卡规定》调整范围之内。”

最高法《银行卡规定》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那么,持卡人可以向法庭提供哪些证据证明自己遭遇了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呢?

杨永清介绍:“依据这个司法解释,持卡人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这是为指引持卡人如何全面提供证据,并不是说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必须提交所列举的全部证据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杨永清说,在个案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持卡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形成初步确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银行卡规定》明确,在持卡人告知发卡行其账户发生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权交易导致的资金或者透支数额变动后,发卡行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未及时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导致有关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依据《银行卡规定》,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银行如果主张持卡人有过错,也可举证证明。

杨永清介绍:“依据这个司法解释,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还有,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银行卡规定》明确了不得重复受偿原则。杨永清解释:“不得重复受偿原则,就是因同一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盗刷者等主体主张权利,所获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其因银行卡被盗刷所致损失总额。”

这些规定通过明确发卡行、持卡人、收单行、特约商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主体的义务、责任,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更好构建银行卡制度体系发挥了指引作用。《银行卡规定》强调,银行卡盗刷的最终责任人为盗刷者。

“银行卡盗刷的最终责任人为盗刷者,因此,尽管持卡人可以基于其与发卡行、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诉求上述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但上述主体承担责任后,均依法享有请求盗刷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杨永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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