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24日电 (记者 张蔚然 梁晓辉)核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草案将核事故信息纳入了中国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信息的范畴。
草案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与核安全有关的行政许可,以及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和核事故等信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当日在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目前,中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落后于核能发展的需要,草案关于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内容比较单薄。法律委员会建议单列一章“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增加的规定包括,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在国家规定的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深地质处置,由国务院指定单位专营。对放射性废物应当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确保永久安全。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托运人应当在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对运输中的核安全负责。
为加重对严重危害核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草案对法律责任章节做了一些修改,规定对未经许可,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活动等违法行为,加重处罚,对未经许可变更许可规定条件、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等违法行为,增设法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