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黄慧 记者薛庆元)药能治病,但是吃错药又可能致病。近日,市民缪先生向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云亭分会投诉称,他拿着药方去某药店抓药,结果药店给他抓错了药,他去药店要求退货退款却遭到了拒绝。
接到投诉后,江阴市消保委云亭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药店,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原来,缪先生是用自己开具的药方去该店抓药,但是药店并未履行药方的查验义务,就私自为其抓药,还抓错了药。
了解经过后,云亭分会工作人员向该药店工作人员普及处方须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不可随意抓药。经过云亭分会工作人员的说服,最终商家意识到了错误,同意退还消费者相应费用。
药品一直都是国家的重点监管对象,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本案中药店人员并未对其药方进行审核就私自抓药,违反了该条例,药店应退还消费者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