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访者)
信网6月8日讯(记者 谷正原)6月4日,市民刘先生在丽达(中山路店) 购买到2瓶统一阿萨姆煎茶奶绿,购买后发现该商品已过期。信网就此事联系了超市负责人李经理,李经理表示:“商场已于6月6日,对消费者作出赔偿,目前双方已就该事件达成和解。”
6月4日,市民刘先生在丽达(中山路店) 购买到2瓶统一阿萨姆煎茶奶绿,购买后发现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保质期270天,单价为4元。据刘先生所述,购买后他发现该商品已过期4天,向服务台反映问题后,事件未得到有效解决。
为了解详情,信网致电超市服务台,了解到信网的采访要求后,超市负责人李经理对此作出答复:“超市已于6月6日,赔偿消费者1800元,目前双方已就该事件达成和解。原则上我们的饮料类商品会在到保质期前2个月就下架,我们不了解这个产品是怎么出现的,也不想追究了,初步查看监控没发现问题,超市就本着顾客至上的原则,对刘先生进行了赔偿,今后将继续加强监管。”
随后,刘先生证实了李经理的说法,并表示自己就是普通消费者。
针对刘先生遇到的情况,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