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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禁止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时间:2017-08-18 16:57:22

近日,义乌市执法局城西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城西街道益公山村有商家正在播放音乐招揽生意,影响附近居民休息。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在现场,只见一家足浴店门口放了一只高音喇叭,正在播放流行乐曲,但音量太大,形成噪声污染,引来周边居民的不满。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劝导,要求降低音量或关闭高音喇叭,然而,当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至此,发现该店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向当事人发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的行为,并到我单位作进一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根据相关规定,商业、居住混杂区域的噪音昼间不得超过60分贝,可通过降低喇叭分贝或其他宣传方式招揽顾客,噪声扰民属违法行为,不可取。”城西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以前看到别人摆了音响,我也就跟着摆了,没有想到会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现在知道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以后会注意的。”

为进一步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接下来,城西大队将加大对商业经营活动利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噪声扰民现象进行文明劝导和严格整治,引导商家增强依法经营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楼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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