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财经资讯 > 经济民生

增强法治观念 依法管财理财

时间:2017-08-23 16:05:28

增强法治观念 依法管财理财,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公共财政体制,打造乡镇阳光财政,廉洁财政,增强财政人的依法管财理财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我们英山财政历来十分重视财政法制工作,然而乡镇财政和基层财务依法管理 工作有待加强。

一、找出基层管理误区,推进依法依规理财

1、重视程度有待提高。一是一些预算单位领导,尤其是村级主职对财务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对财务人员的配备比较随意,经常更换报账员、单位会计,甚至聘用临时人员、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报账员,对报账人员不经岗前培训就上岗,严重影响财政法规的执行。二是预算单位对与财政财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不了解、不重视、不关心、不传达。最令人头痛一些村级主管财务人员业务不熟,选举换动人员平凡,随意性严重,法律观念淡薄。我长期从事乡政财政和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如账务科目不清、审批不规范、专项资金运用打擦边球,票据不规范等许多违规违法案例时有发生。

2、制度建设有待规范。有些财政法律规范过于概括、简约、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影响执行和适用。有些规定本身不合理,不切合实际,没有尊重社会生活的现实,造成各预算单位普遍超标准违规的现象。尤其是村级制度不健全不规范情况十分普遍。我们乡财政专门为其制订的管理制度总不能完全到位。如,各村设立的村民理财领导小组,大多对财务管理监督不力,制度不明,且人员确定大多是单位主职私情而定,不懂法规,听知任之,随意性严重。

3、制度设计制定缺乏民主性、科学性、规范性。制度设计者往往把自己看作是管理者而非服务者,把相对人都看作被管理对象而非服务对象。制度制定过程中调查研究不够,未充分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与建议。制度的内容基本上都是相对人的义务,很少提及当事人的权利与救济渠道。一些规范性文件有的主体不合法,超越财政部门的职责权限;有的不注意政府的组织层级,逾越自己的权限对同级或下级政府进行管理;有的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有的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处置;有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创设行政处罚;有的朝令夕改,令管理者无所适从。

4、缺少制度执行监督机制与制度后评估机制。一是缺少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充分的执行,这项制度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有的单位财政、审计发现了问题,却未能依法予以处理。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不是无法可依,不是制度不健全,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轻视制度,权大于法。制度执行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将形同虚设。二是缺少制度后评估机制。只重视制度的设计与制定,忽视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估;只顾建章立制,忽视对旧有文件的修改与废止。对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制度产生的效益和影响不了解,这种情形下的制度建设工作,必然停滞不前,效益低下。

二、完善财政法治建设 确保财务管理合规

1、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要求,完善财政部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积极采纳建设性、合理化建议作为重要的决策依据。预算编制和重大项目的资金分配等重大决策法制机构要参与,在经法律咨询论证后,由财政、财会、审计部门讨论制订一套辐射基层的决定模式,兼顾决策民主和决策效率,确保重大决策的合法性。此外,要强化对财政决策的外部监督,拓展平台,形成合力,利用各种载体及时发布重要政策信息,加强财政工作的透明度,打造阳光财政。通过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财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阳光政务促进行政效率提高,提升财政工作公信力。

2、建立健全良性法律学习机制。在农村要切实落实各项公共财政政策,实现依法理财目标,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是关键。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对财政部门制定的各种专项政策、规章制度等进行系统地归纳整理,规范各项财政业务流程,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以人为本,符合本级财政实际的科学、安全、高效,与科学发展观要求相适应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加强单位主管责任人和财会人员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把《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财法》、《预算法》等直接性法律作为我们的执法依据和学习内容。把以法律人、以章治事,长效保障的机制落到实处,以保障各项财政政策的顺利执行。

3、对各种涉及行政执法相对人直接利益的、可能对财政部门产生重大法律后果的行政执法行为,如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处罚行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等,要建立严格的事前法律审核机制。由法制机构对这些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结果进行法律审核,以保证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注重法律执行人人平等的贯彻落实。

4、建立制度执行监督与后评估制度。制度制定机关是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其制度执行监督的责任。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法制监督的作用,做“管理者的监督者”,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监督力度;要建立制度后评估制度,在制度发布实施后,定期开展后评估工作,认真调研,了解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制度的意见与建设,及时对制度进行修改。已经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的制度,要及时叫停并废止,保证财政政策在合法的基础上实现效益最大化。重大财政政策的制定,应当让法制机构组织合法性论证,积极发现问题,为财政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

5、改进普法形式,有针对性的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每一位财政干部,都是财政法制建设的主体。要针对财政执法中的具体问题,编制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以案例教学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培育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培训力度,以确保财政普法取得实效。对一些经常更换报账员的单位进行重点宣传,宣传财政法规、财经政策,督促单位选择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单位的报账员。(湖北英山县孔家坊财政所 汪革家)

  • 上一篇:过生日唱《国歌》的小男孩
  • 下一篇:浅议四川三台农村综改水利精准脱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