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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征求意见

时间:2017-09-04 20:40:51

为了促进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起草了《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且数额较大、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证据等情形,加重追究责任。

办法提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成立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负责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的组织领导。 税收执法责任认定包括对税务机关的责任认定和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认定。对税务机关的责任认定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实施;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认定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税务机关实施。

办法明确了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的内容,包括是否存在不作为情形;税收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税收执法人员是否取得执法资格;税收执法是否符合执法权限;税收执法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税收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税收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税收执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税收执法决定是否合法、完整、适当;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其他税收执法合法合规情况。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责令待岗;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后果恶劣,应当移交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办法还规定了应当加重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同一自然年度内已被追究的同一执法过错再次发生;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且数额较大;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又无正当理由;执法过错发生后瞒报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后果扩大;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调查;因执法过错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等。

办法要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对过错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追究结果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并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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