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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湖南常德违法发放费用维护银保渠道

时间:2016-12-01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日讯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因违法发放费用维护银保渠道遭罚。

经查,2015年1-4月,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计算和发放银保客户经理绩效工资时,将客户经理绩效工资分为“客户经理1”和“客户经理2”两部分,“客户经理1”部分为银保客户经理实际绩效工资,“客户经理2”部分实际为用于有关银行网点的维护费用。2015年1-4月,“客户经理2”部分的金额分别为5743元、9688.5元、10578元、7322元,合计33331.5元,全部用于银保渠道维护。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银保部通过2015年2月12号、23号等2笔财务凭证,分别报销银保会议费9960元、8360元,合计18320元,所列两次会议并未如实召开。上述费用扣除税金1832元后取得现金16488元,全部用于银保渠道维护。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关于阳光人寿常德中支银保部2015年1-4月份“客户经理2”费用的情况说明》,阳光人寿常德中支2015年1-4月银保部客户经理工资表、五险一金计提表、工资绩效汇总表、工资绩效明细表的复印件,阳光人寿常德中支2015年1-4月银保部客户经理工资计提财务凭证复印件,《关于阳光人寿常德中支2015年2月份两笔银保会议费的情况说明》,阳光人寿常德中支财务凭证2015年2月12号、23号复印件,对谢某的调查笔录,谢某身份证复印件,李某等5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情况说明,《关于谢某任职的通知》,《关于谢某免职的通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李某)复印件,《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聘用通知书》(李某)打印件。

湖南保监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规定,拟对公司罚款10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公司罚款10万元。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另外,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谢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谢勇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李国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李国亚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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