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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6〕33号)

时间:2016-11-24
连保监罚〔2016〕33号

当事人:吴长林

身份证号:220421196304050050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4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该公司及你本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在2016年1月至6月期间,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加油卡等赠品,金额合计2642.25万元。你作为时任该公司分管车险业务的副总经理,同意上述活动方案,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情况说明、赠品发放及费用报销相关资料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具有在我局检查结束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大连人民路支行,账号:21201500250058709709),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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